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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暫停培訓機構”的規定是否要交房租?

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2021年8月8日,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發布《中國民辦教育協會關於校外培訓機構租金的行業意見》(以下簡稱《行業意見》),稱校外培訓機構可以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主張構成情勢變更,與出租人協商變更或者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進壹步指出“出租人不應將此視為違約,不應收取違約金,應當返還。

根據《民法》第五百三十三條關於情事變更的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因“雙減”政策的出臺而主張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滿足在成立後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簽訂合同時當事人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符合“對壹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和“對當事人顯失公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