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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壹年的租賃合同,不想租半年。這算不算違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不滿壹年的,在租賃期滿時支付;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擴展數據:

房屋租賃的相關要求規定:

1、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2.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承租人應愛護和合理使用租賃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設。如確需變更,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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