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營運客車:
(1)九座以下(含):退休年齡為15,強制退休年齡背書至65438+1999年2月31。依據:《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幹規定的通知》(國資源[2000]1202號)。
(2)九座以上:退休年齡10年,強制退休年齡20年根據《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幹規定的通知》(國資源[2000]1202號)。
2.旅遊客車:報廢年限10年,強制報廢年限20年。依據是:《汽車報廢標準》(1997修訂)(國家經貿委456號令)、《關於調整輕型貨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家經貿委407號令[1998])。
3.營運(非出租)乘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強制報廢年限為15年。依據是:《汽車報廢標準》(1997修訂)(國家經貿委456號)、《關於調整輕型貨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家經貿委1998號)
4.輕型車和重型車:報廢年限為10年,強制報廢年限為15年,依據汽車報廢標準(1997年修訂)(國家經貿委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貨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家經貿委1998號)。
5.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8年,強制報廢8年,依據:汽車報廢標準(1997修訂)(國家經貿委第456號)《關於調整輕型貨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家經貿委第407號[1998])。
6.20座以上出租車:報廢年限8年,強制報廢年限12年。依據是:《汽車報廢標準》(1997修訂)(國家經貿委456號令)、《關於調整輕型貨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家經貿委407號令[1998])。
7.帶掛車的貨車和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強制報廢年限為12年。依據是《汽車報廢標準》(1997修訂)(國家經貿局4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