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單位不合格。當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主體要件,即主體不合格時,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法人超越其權利範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內容違法。主要包括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對象不合格。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根據相關規定,以下情況的房屋不得出租: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1,權屬有爭議;
2.是違章建築;
3.* *有房未經* * * *同意;
4、不符合安全標準;
5.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
6、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7、以出租名義出租房屋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8、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欺詐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