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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拆遷補償糾紛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出租人所有;青苗費和土地及樹木附著物補償費歸承租人所有。土地從他人處流轉的,國家占用支持的補償、樹苗、地上新建建築物、肥料投入等。應當由出讓人取得,土地補償款由原承包人取得。

法律分析

承包方以轉包、租賃等方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出資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權人所有。

補償安置協議的特點: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由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只有壹方當事人不能成立協議關系。

2.房屋拆遷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壹,無論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政治地位如何,都不允許任何壹方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壹方從另壹方取得某種權利的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任何明顯不公平的協議都可以撤銷。

3.該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條例的要求進行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承辦人在簽訂協議時必須有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證明;必須有委托代理人訂立協議的法定程序;簽訂協議時,被拆遷人應當出具產權證、使用權證等法律文件。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