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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出租自辦公房的法律如何規定?

法律解析:公民生前租住公房的處理有兩種情況:1。公房承租人死了,還有人住公房。如承租人死亡,曾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同居者協商壹致,要求更換承租人的,出租人應同意。協商不成的,出租人按照以下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根據別處住房情況,此處居住年限);(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根據別處住房情況,此處居住時間長短)。2.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無共住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其原同居人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 * *同居人生前在租賃房屋內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或者生前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上述情形外,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設立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