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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輻射汙染防治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防治主城區揚塵汙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工程建設、拆除建(構)築物、土地整治、園林綠化、物料堆放、道路清掃、工業生產、石料開采(破碎)生產、餐飲經營等活動產生的粉塵、煙塵、油煙等對大氣環境的汙染。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主城區範圍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主城區是指主城區九個區內的119街道和鄉鎮。具體名單見附表。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實行揚塵汙染防治年度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主城區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壹部署,制定揚塵汙染防治規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揚塵汙染防治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政、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房管、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揚塵汙染防治的規定,淘汰揚塵汙染嚴重的設備和工藝,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防治揚塵汙染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汙染控制

第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國家粉塵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本市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本市揚塵汙染物排放標準,推進無煤區和基本無煤區建設。

第九條工程建設、建(構)築物拆除、土地整治的業主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預算,並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

第十條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周圍應設置不小於1.8m的硬質封閉圍墻;

(2)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硬化;

(三)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和配套沈砂池,車輛沖洗幹凈後方可駛出施工現場;

(四)露天堆放水泥、砂漿、石膏等易揚遺撒的物料或者48小時內不能清除的建築垃圾,應當加蓋不低於堆放物料高度的封閉圍欄;

(五)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和泥漿溝,保證泥漿不外流,廢棄泥漿應當采用密閉罐車外運;

(六)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500立方米以上的混凝土,使用預拌混凝土;

(七)禁止從3米以上的高度拋撒建築垃圾或者易揚散落的物料。

第十壹條房屋建築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對閑置3個月以上的場地進行覆蓋、簡易鋪裝或者綠化;工程竣工後,建築垃圾應當自申請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0日內清除。

第十二條道路、橋梁、管道、水利等工程施工或者維修時,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外,在挖掘地面或者清理施工現場時,應當采取灑水或者噴霧等抑塵措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擴建、改建或者大修應當鋪築改性瀝青路面。

第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和土地整治項目建設,除遵守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a)采取灑水或噴霧等措施減少塵埃;

(二)建築垃圾清運完畢後5日內;

(三)對竣工後3個月內不能投入使用的裸泥進行覆蓋、簡易鋪裝或者綠化。

第十四條園林綠化建設,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種植後第二天不能清除的待用土或殘土以及48小時內未種植的樹洞,應當覆蓋;

(二)綠化或覆蓋臨街樹池;

(三)綠化帶和花壇的種植土不得高於綠化帶和花壇的邊緣。

第十五條市政、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房管、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十壹、十二、十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業揚塵汙染防治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揚塵汙染防治技術規範,制定揚塵汙染防治方案,並在工程開工前三個工作日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對本工程揚塵汙染實施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裸露淤泥適宜綠化的,責任人應當在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不適合綠化的,要硬化。

責任人確定如下:

(壹)單位範圍內的裸露泥地,由該單位負責;

(二)住宅區的裸露泥地,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道路兩側、河道兩側和公共區域的裸露泥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堆放易產生揚塵汙染物質的露天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硬化地面;

(二)設置不低於堆放高度的封閉圍欄並覆蓋;

(三)在貨物裝卸場所配備吸塵、噴霧等防塵設施,並保證防塵設施正常使用;

(4)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沖洗幹凈後方可駛出;

(五)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

現有露天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道路清掃作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環境衛生作業規範。

第十九條禁止新建、擴建10噸/小時以下(含10噸/小時,下同)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汙染燃料的鍋爐。

現有蒸汽容量小於10噸/小時的鍋爐,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限期改用天然氣、液化氣、煤制氣、電等清潔能源,或者建設配套汙染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10噸/小時及以上鍋爐不得使用重油、渣油等高汙染燃料;使用煤炭的,應當建設汙染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二十條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火力發電廠、機立窯、濕式窯、立窯和幹式空心窯等水泥生產線以及其他嚴重汙染大氣環境的工業設施。

現有的機立窯、濕法窯、立窯、幹法空心窯等水泥生產線,應當在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標或者關閉。

現有的嚴重汙染大氣環境的燃煤電廠和其他工業設施,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安裝汙染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二十壹條市人民政府劃定禁止采(碎)石區域後,不得從事采(碎)石生產。

市人民政府不得在限制采(碎)石區域內擴大采(碎)石堆場的生產規模;現有采(碎)石生產應配套建設和使用粉塵汙染治理設施,達到排放標準。

第二十二條沒有公共煙道的住宅樓、辦公樓和綜合性商住樓,不得新建、擴建產生油煙和油煙汙染的餐飲項目。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使用清潔能源,並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控制油煙汙染,確保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排放、車輛運輸易撒漏物質和燃燒有毒有害物質等揚塵汙染行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汙染監測,每天發布揚塵汙染環境信息。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揚塵汙染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及時受理和查處揚塵汙染違法行為,並自受理舉報和投訴之日起5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揚塵汙染的日常執法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揚塵汙染的具體情況,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房管、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揚塵汙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檢查職責的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不認真履行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拒絕接受和查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的;

(二)徇私舞弊,以權謀私,非法審批禁止類建設項目的。

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檢查職責的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政部門負責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負責綠化或者硬化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揚塵汙染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新建、擴建和使用10噸/小時以下高汙染燃料鍋爐,並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以10000元和100000元罰款;

(二)現有蒸汽容量小於10噸/小時的鍋爐未按期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未建設汙染治理設施,造成超標排放的,處1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10噸/小時以上鍋爐使用除煤以外的高汙染燃料的,處3萬元罰款;

(四)現有煤耗10噸/小時以上的鍋爐未安裝汙染治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責令停止使用,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新建、擴建燃煤電廠、機立窯、濕式窯、立窯、幹式空心窯等水泥生產線以及其他嚴重汙染大氣環境的工業設施的,依法責令關閉或者限期拆除,可以並處65438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二)現有的機立窯、濕法窯、立窯、幹法空心窯等水泥生產線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汙染物排放超標的,處以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在規定期限內未關閉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關閉;

(三)現有燃煤電廠或者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工業設施,未在規定期限內配套建設汙染治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限期恢復植被,並處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壹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款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治理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拒絕或者阻礙檢查的,由實施檢查的行政部門處以65438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2003年3月26日發布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控制主城區揚塵汙染的通告》(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152)同時廢止。

時間表:

主城區九區119街道(鎮)名單

渝中區(13):七星崗街、較場口街、解放北街、朝天門街、望龍門街、南極門街、菜園壩街、兩路口街、王家坡街、上清寺街、大溪溝街、大坪街、化龍橋街。

大渡口區(8個):新山村街道、躍進村街道、九宮廟街道、茄子溪街道、春暉路街道、八橋鎮、建勝鎮、跳蹬鎮。

江北區(12):觀音橋街道、華新街道、大石壩街道、五裏店街道、石馬河街道、江北鎮街道、寸灘街道、唐家坨街道、郭家坨街道、余醉鎮、傅生鎮、五堡鎮。

南岸區(15):南屏街道、花園路街道、龍門浩街道、海棠溪街道、同源居街道、彈子石街道、南屏鎮、土山鎮、黃桷埡鎮、南山鎮、雞冠石鎮、峽口鎮、長勝鎮、迎龍鎮、楊光鎮。

沙坪壩區(24個):沙坪壩街道、小龍坎街道、渝北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橋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歌樂山街道、窯洞街道、新橋街道、天星橋街道、土灣街道、秦家崗鎮、井口鎮、歌樂山鎮、陳家橋鎮、曾家鎮、湖西鎮、喜樂鎮。

九龍坡區(18):楊家坪街道、謝家灣街道、石坪橋街道、黃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橋鋪街道、九龍鎮、華巖鎮、西彭鎮、銅官驛鎮、陶佳鎮、巴福鎮、石板鎮、走馬鎮、易白石鎮、金鳳鎮。

北碚區(9個):天生街、朝陽街、龍鳳橋鎮、北溫泉鎮、東陽鎮、童家溪鎮、麻鞋鎮、石家梁鎮、蔡佳港鎮。

渝北區(12):人和街、龍溪街、回興街、雙鳳橋街、雙龍湖街、鴛鴦街、大竹林鎮、李佳鎮、石屏鎮、悅來鎮、木耳鎮、王家鎮。

巴南區(8個):魚洞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鎮、南泉鎮、壹品鎮、界石鎮、惠民鎮、南彭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