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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星航空公司破產了。

東星航空破產重整案是我國新破產法頒布後的首例跨境破產重整案。該案是海外GECAS公司(通用電氣商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在中國法院對國內東星航空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是國內首例航空公司破產案,並沒有打消外界對東星航空的關註。東星航空更不甘心。8月26日下午,在武漢中院下達終審裁定的前壹天,東星集團也在北京召開了東星航空破產重整的最新新聞發布會。東星集團在發布會上表示,武漢市交通委多次阻撓公司和債權人提出的重組方案。東星集團表示,已就東星航空破產重整案致函中央,並稱中紀委已介入調查。"我們正在等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面通知."9月1日,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指定律師事務所,湖北何山律師事務所主任傑森表示。破產是最好的歸宿。“我們非常支持和尊重法院的判決。”傑森說。然而,並不是所有人都樂於看到武漢中院的這壹裁決。今年3月30日,武漢中院受理了GE商用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等6家GE子公司提交的東星航空破產清算申請..於是,原股東、債權人、準投資者、破產管理人開始圍繞東星航空是應該進行破產重整還是清算而角力。原股東東星集團、東星國際旅行社,債權人中航油、中航信、新鄭機場,意向投資人上海宇傑、李新忠為東星航空重組的堅持者;對東星航空進行破產清算的破產管理人壹直堅持破產清算。與國內債權人的立場不同,“外國債權人更傾向於破產”。在破產管理人看來,東星航空不具備任何重組的客觀基礎和價值。“負債金額巨大,流動資產嚴重不足,租賃飛機被收回,人力資源匱乏,航空公司和時間資源流失,公司股權被質押,重組資金大量投入”。然而,北京李新忠投資有限公司和東星集團提出的重組方案,似乎讓人看到了壹個脫胎換骨的東星航空:“前期投入2-3億元,租賃3架飛機,東星航空就可以重新起飛了。東星航空步入正軌後,還將引入國際大型航空公司作為戰略投資者,在3-5年內走向資本市場,成為股權多元化的公眾公司。”所以,對於東星航空的破產,有人都惋惜地說:好不容易爭取到的壹個航空牌照,就這麽放棄了。“人有生死,企業也有生死。東星航空破產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和員工的利益!”傑森說。再說,“中國航空工業的大門壹直是敞開的。最近民航局陸續批了新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執照不再批’的謊言將止於智者!”資本運作的犧牲品,東星航空從2006年5月首航到2009年8月破產,短短三年就夭折了,這與其流動資金嚴重不足密切相關。據了解,東星航空3.06億元的註冊資本主要是實物資產,9架飛機均為租賃。然而,蘭世立聲稱有20架飛機。由於資金短缺,實際運營的飛機只有8架。除了資金嚴重不足,據媒體報道,東星航空的人事管理也相當混亂。公司高管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勞動關系有的在集團,有的在國旅,長期拖欠員工社會保險;東星航空、東星集團、東升地產、東星國旅有混合基金、聯保等等。“蘭世立的失敗在於資金不足,誠信缺失,管理混亂,經營不善。嘲笑其他企業的缺點是他的致命弱點。蘭世立的初衷可能不是真的想做航空,而是進行資本運作,最後高價賣出。”傑森是這樣總結的。然而,東星航空在被高價出售前就已經破產了。東星航空破產重整案有壹些明顯的特點,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這在其他破產重整案中是不多見的。同時也涉及到壹些法律問題的處理。“對此,傑森總結了以下五個特點:第壹,新破產法頒布後,是第壹個跨國破產重整案件。該案由境外GECAS公司(通用電氣商用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向中國法院起訴國內東星航空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是國內首例航空公司破產案。同時,本案存在諸多法律問題,如飛機的收回權、境外保證金、飛行員價值的確定等;飛機留置權;對我國破產法第70條的理解等。賈森特別指出,《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這是法律空白。“其次,重組申請人和破產管理人持有相反的觀點。重組申請人強調不惜任何代價註資,甚至有投資者聲稱重組後東星航空三年盈利,五年上市。破產管理人堅持認為,根據東星航空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破產重整是不可能的。觀點嚴重對立。重整方認為管理人應當管好資產,不應當對重整發表意見。經理認為自己最熟悉東星航空的情況,發出風險提示沒有錯。能否重組,由法院決定。第三,重組申請人兩派沒有交集。這兩所學校可分為私立學校和公立學校。航油和機場是國企;東星國際旅行社和戰略投資者是私人。兩派互不相交,各取所需。第四,破產論點不同。重整申請人堅持召開論證會進行重整的法律論證,而破產管理人則從巨額債權、流動資產嚴重不足、收回租賃飛機、人力資源不足、航空公司和時間資源損失、公司股權質押等事實論證東星航空破產重整為何不可能。五是部分重組申請人違規操作。重組中,有人以東星航空的名義對外談判。有人持無效公章對外發布聲明;有人擅自編制資產負債表等。,無視破產法賦予管理人的權力,嚴重幹擾了破產重整工作。“法院的裁定固然重要,但通過東星航空破產重整案的審理,探索我國破產法的實施,具有特殊的意義。同時,該案也是對新頒布的破產法的壹次檢驗。”傑森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