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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發行的金條回購需要什麽條件?

納稅人在黃金回購業務中的操作也不壹致,主要有兩種:

1,按消費者退貨方式處理。增值稅稅基發生變化是因為支付給消費者的回購金額大於消費者最初購買時發票上註明的價格,按照回購價格抵扣的銷售收入大於原發票的銷售額。

回購實物商品的處置:商家根據銷售情況,將回購的實物黃金與上遊廠家同等重量的新黃金產品進行交換,該交換環節不開具發票。

2、按委托加工方式。這種方式不沖減當期銷售收入,按照回購訂單支付的金額核算入庫金額,只取得加工費發票進行再加工。

回購實物的處置:商家根據銷售情況委托上遊廠家將回購的實物加工成黃金產品。

擴展數據:

為適應黃金交易市場發展,規範納稅人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盡快明確黃金回購的相關增值稅政策。

(1)黃金回購業務的性質。

由於黃金回購業務中雙方之間不壹定存在原購銷關系,且收購價格與原收購價格也不壹定相關,因此黃金回購不屬於接受退貨,而是典型的收購業務。

(2)關於收購過程中進項稅的抵扣。

黃金回購業務的賣方多為個人消費者,企業的收購行為類似於廢舊物資回收或免稅農產品收購,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筆者建議通過以下方式之壹解決收購過程中的進項稅抵扣問題。

1.制作回購黃金制品專用發票(或購買憑證),通過發票(或購買憑證)計算提取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嚴格審批申請使用回購黃金制品專用發票(或購買憑證)的企業資質。

從事黃金回購業務的納稅人應具備壹般納稅人資格,有健全的檢驗、收購和保管制度,設立回購登記臺賬,在金融機構開立現金支付專用賬戶,購買款項必須通過金融機構支付。

對於購買的黃金產品,應根據主要類別單獨設置總賬。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回購黃金制品專用發票使用的管理,每年進行壹次專項評估。

采用這種方式的缺點是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幹預過多,增加了增值稅抵扣憑證,稅收征管過於復雜。

2.參考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原則。企業回購金銀制品時,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時企業開具的原始發票上註明的價格(不含稅)抵扣當期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不抵扣消費稅應稅收入)。

這樣,增值稅稅基沒有改變,企業回購金銀飾品時產生的虧損由企業自行消化。采用這種方法的缺點是不能反映企業的實際回購成本。

3.按實際回購成本沖減當期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不沖減消費稅應稅收入)。從目前已經開展黃金回購業務的企業的操作手法來看。

回購時,買入價以上海黃金交易所現行掛牌價減去壹定手續費為準。按照回購價格抵扣當期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符合企業實際成本。

同時,無論是與上遊廠家換貨還是委托加工,都不存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轉售是基於上海黃金交易所目前的報價,增值稅征稅鏈條沒有中斷,符合增值稅征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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