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壹步規範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征收管理,
第壹條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國家管理的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經批準後屬於增加收入的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包括外資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銷售、營業和收費收入的壹部分;
(三)外地常駐機構和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的壹部分經濟收入;
(4)其他。
第二條征收範圍和標準:
(1)凡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品價格和收費項目經批準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提高之日起,按增加收入總額的5-10%征收(上年收入總額與提高率的乘積為當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從外地進入我省的設置、裝飾、施工單位,按工程總造價的2-3‰征收;
(三)從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1-2%征收;(各地也可每天每床征收壹定金額)
(五)酒店(酒吧、賓館、飯店、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0%征收;難以計算營業收入的,按照應納稅額的壹定比例征收(下同)。
(六)營業性舞廳(夜總會、歌廳、桑拿浴室、臺球室、電子遊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屋)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的2-3%征收;
(七)出租車和個體運輸戶按每人每月5-10元征收。
(八)非市區人口進市區和調入昌吉兩市(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職稱人員),每人2000-5000元。
(九)上述範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征收。
第三條具體征收方式:
資金的收繳原則上由負責收繳的部門組織,特殊情況下可委托其他單位協助收繳。
(壹)凡提高產品(業務)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收取;
(二)建築業、裝飾、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時代辦審批手續;
(三)定居人員和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征收;
(四)個體工商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征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收繳;
(六)其他由五部門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門征收的;
省直單位,基金征繳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征繳部門負責;或者委托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代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壹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征收。如果有重新征收,則不會退還,但可以支付下壹期費用。
該基金應按月收取。月供不足100元的,可以按季繳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酌情減征或者免征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征;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費;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費;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和自產自銷菜農免征;
6、科教文衛系統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減半征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征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和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給予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少其收入;
9.根據政策規定,各部門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資金的單位應當填寫統壹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業事業單位須經行政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物價部門批準。
基金救助金額壹次性超過5萬元或全年超過20萬元。全部報省物價部門審批,數額巨大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所有資金實行預付和退還制度。已批準減征或免征的資金,從批準當月起執行,次月已上繳的資金退回,已減免的從批準當月起執行。上繳的部分可以用來沖抵需要支付的部分。
第五條資金管理
(壹)基金管理使用時,由各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負責人向物價部門報告,經物價、財增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基金的日常征收、檢查、組織和協調由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價格和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和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凡需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10日至15日將基金存入征收部門在銀行的專用賬戶。各征收部門征收的基金達到1000元時,存入財政專戶。
(3)各單位繳納的資金可計入管理費用,直接向客人收取的資金小於營業收入。
對支付給基金單位的賬戶的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款:其他應付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按照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3)催收部門。
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貸款:其他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自:其他應付款: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以由各莊(代)代收部門直接代收,也可以委托銀行代收和承兌。銀行部門要做好資金劃轉和調撥工作。
(5)各級財政部門可按征收(代)部門和單位征收資金額的5%撥付征收費,解決征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挪用、坐支或截留該基金。年終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征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準免征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征(代)費單位應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否則,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款人員。
收(代)款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資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對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的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進行調控,防止通貨膨脹和突然下跌;
(2)因國家調價引起連鎖反應,但不能相應調整的個別重要副食品的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
應當制定年度基金使用計劃。未納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該基金。基金年度計劃由價格、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基金的使用實行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原則,以有償(低息)為主。
使用基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並按照基金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監督、檢查和處罰
(1)基金不能足額支付的,征收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足。對多次故意不足額繳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逾期30日仍未繳納的,每日可處以應繳金額1%的罰款;超過壹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督促。無故拒不繳納的,予以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代收(代)人員的,由代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共同處理,對幹擾公務、打罵代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4)對故意阻撓、包庇或拒不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和必要的紀律處分;
(五)征收管理監督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支付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和《基金減免審批表》由省級物價部門統壹印制、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本辦法自十月壹日起實施。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關於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84號令1997 15二月)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七條第(壹)項修改為:“基金不能足額繳納的,征收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足。”
2.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拒不繳納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1998 65438+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