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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政府補助收入應計入現金流量表的哪壹項?

按照最新會計準則,收到的政府補助收入應計入收到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現金。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三條“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為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而取得的政府補助。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以外的政府補助。”

第七條“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2)用於補償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16號——政府補助II。政府補助的主要形式:財政撥款、財政貼息、退稅、無償調撥非貨幣性資產。

二。收到政府補助時填報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08版)》第514頁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版)》第526頁明確規定:

"3.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本項目反映企業收到的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如罰款收入、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收到的現金、投資性房地產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動資產損失中個人獲得的現金補償收入、除退稅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

實踐中壹般分為: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作為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現金流量。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被視為與籌資活動相關的現金流量。詳情如下:

1,財政撥款。

(1)與收入相關的財務分配。財政部門撥付專項資金用於企業購建固定資產或進行技術改造,鼓勵企業為職工就業,撥付企業定糧補貼,撥付R&D資金用於企業開展R&D活動等。,都屬於財政撥款。

上述與收入有關的政府補助,除退稅外,用於補償企業發生的費用或損失,應計入“收到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列報。

(2)與資產相關的財務分配。

(1)政府文件明確要求納入資本公積或壹些明確作為國家投入的政策性撥款。

處理建議:

這種政府補助在相關文件中被明確視為“國家投資”或明確要求計入“資本公積”,如港口企業港口建設費返還、部分煤炭企業環保專項資金等。實際上,這種政府補助往往形成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應屬於國家的資金投入,應計入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

參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2010》“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本項目反映企業收到的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應列入“收到的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