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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場化租賃住房不能分割轉讓,最小配建單元為壹層。

今年6月征求公眾意見後,9月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發布《南京市市場化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9 10 10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辦法》頒布前,已出讓的租賃土地和競爭性建設的租賃住房,按照出讓合同執行。

《辦法》明確,市場化租賃住房是指由企事業單位投資、以市場化方式運營的新建或改建住房,不包括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無論是何種類型的租賃住房,竣工後不得分割、轉讓、抵押;經批準整體轉讓或抵押的,不得改變租賃用途。

新建住房是指利用新出讓的經營性用地、低效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新建的租賃住房;危房是指按照符合條件的存量房規定改造的租賃住房。

《辦法》指出,國有土地競得、配套建設的租賃住房,以整幢、整單元或整層為最小單元。存量房改造要以住宅、公寓或宿舍的設計標準為標準。商品房原則上應按整棟、整層、整單元進行改造。

國有土地建設,包括利用經營性用地、低效用地和企事業單位所有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利用經營性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或者通過競建、配套建設建設租賃住房的,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進行已建成住房的權屬登記。

競爭性建設、配套建設租賃住房以整幢、整單元或整層為最小單元,不足壹個單元或壹層的應集中在同壹單元或同壹層布置,原則上以中小戶型為主。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租賃住房原則上應壹期建成。

經符合條件的工業園區批準,園區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可由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提高到15%,主要建設集體宿舍和職工宿舍,出租給園區職工使用,不得改變原有土地性質,也不得單獨轉讓或抵押。

通過協議出讓低效工業用地重新開發為商業服務項目的,允許按規劃要求建設不超過30%的酒店式公寓作為租賃住房,由企業用於出租,不得單獨轉讓或抵押。

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市政府可以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研究將其納入年度租賃住房建設計劃。

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實施主體原則上是項目所在地的鎮街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辦法》鼓勵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作開發建設。雙方如需新設企業實施項目開發建設,集體經濟組織的份額必須高於50%。

在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前,申請人原則上應當征得擬占用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確保集體經濟組織自願實施、自主經營。

項目竣工驗收後,實施單位向規劃資源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對項目進行整體登記,不得辦理分割登記,並在權利證書上註明房屋類型為“集體租賃住房”,僅用於出租,不得轉讓、抵押。

既有房屋改造包括工業用地上的房屋改造和商業用房改造。工業用地上的住房改造是指將園區工業用地上的廠房、辦公樓等現有建築改造為租賃住房。商品房改建是指將已建成且未售出的商品房按規定改造為租賃住房的行為。

既有房屋改造包括結構改造和功能改變兩種類型。結構改造是指房屋主體結構的改變;改變使用功能是指只改變房屋內部使用功能,不改變房屋主體結構。

存量房改建為租賃房時,應根據租賃需求執行住宅、公寓或宿舍的設計標準,滿足基本居住功能。商業建築原則上要整棟整層整單元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