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第三十九條
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舊運輸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船舶強制報廢之日;
(二)光船租賃國籍證書的有效期與光船租賃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四十五條
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國籍證書和有效的船舶技術證書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換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