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小型、微型出租客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車使用12年;
計算時間從登記上牌之日起計算,達到使用年限後強制報廢。
此外,《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5條還規定:
租賃小客車使用15年;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車除外)使用20年;單缸發動機的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30年;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