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如何申請河北起重設備安裝資質?

如何申請河北起重設備安裝資質?

有效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全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河北省《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是指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施工絞車、物料提升機等各類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護、檢驗和監督。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全省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法律、政策,制定本省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定;(二)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的登記(備案)、租賃、安裝、使用維護、改造、檢驗檢測的監督和指導;(三)負責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的資質和安全資格管理;(四)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的登記(備案)、租賃、安裝、使用、維修、改造和檢驗檢測單位的監督檢查;(五)負責超期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技術監測和鑒定,監督管理起重機械設備的更新換代;(六)負責定期公布起重機械設備的淘汰和推廣情況;(七)負責組織對起重機械設備維修人員和專業管理及操作人員的考核。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制定起重機械設備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使用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對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檢驗中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處理。

第二章租賃

第七條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告知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從事起重機械設備租賃活動。

第八條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購買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合格產品。無生產許可證的起重機械設備產品,須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後方可使用。進口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和使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不得使用或者出租: (壹)國家明令淘汰、不準再次使用的產品;(二)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或維修價值的;(三)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起重機械設備的產品質量證明書、安裝使用說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等文件;(二)起重機械設備歷次安裝驗收資料;(3)起重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和自檢記錄;(四)起重機械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五)起重機械設備修理和技術改造信息;(六)起重機械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七)起重機械設備累計運行記錄。

第十條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單位應當租賃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設備,並與租賃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第三章安裝

第十壹條我省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起重機械設備經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並通過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組織的產品技術鑒定;(二)不屬於國家、省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3)施工企業購買的二手起重機械設備和租賃企業租賃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具有國家或省有關部門認可的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單位出具的質量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起重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質量進行驗收,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由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同意。(4)各種起重機械設備應有以下技術文件:1、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和試驗的圖解程序和詳細說明;2.各種安全裝置和限位裝置的調試和說明;3、維修和運輸說明;4、安全操作規程;5、生產許可證(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的起重機械設備)、產品鑒定證書、合格證書;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錄;7.其他註意事項。

第十二條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單位,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資質證書等級範圍內的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活動。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當按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和本規定的要求,在施工現場進行安裝活動(包括移位、頂升、附著和拆卸,下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單位對其安裝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質量負責。第十四條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全國統壹格式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崗位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操作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當與委托其安裝的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當與總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前,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壹)檢查起重機械設備的生產許可證(鑒定證書)、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維修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書、定期檢驗證書是否齊全有效;(二)根據起重機械設備的技術要求、施工現場環境、設備條件和輔助起重機械設備條件及相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並經安裝單位負責人批準簽字;(三)起重機械及輔助設備的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活動中,應嚴格執行設備施工工藝,每道工序都應指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監督並對安裝工作的安全負責。拆遷工作人員必須了解所從事的項目、地點、內容和崗位責任要求。安裝或拆卸起重機械設備時,應設置警戒區,並有專人監護。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檢驗,首次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還應當向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單位申請監督檢驗。監督檢查合格,由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 * *簽字後方可使用。起重機械設備在定期監督檢驗有效期內的移交施工期間,應經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核實,並由雙方技術負責人簽字,或經有資質的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單位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在施工現場頂升、附著時,安裝單位應當邀請使用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由使用單位或檢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使用。調試不合格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下列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資料檔案,並在驗收合格後30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移交給用戶,由用戶存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壹)合同或任務(協議);(2)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及驗收資料;(三)起重機械設備專項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第二十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後,安裝方案編制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應當向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投入使用前,向使用單位移交相關安裝工程資料。用戶應將其保存在項目的安全技術資料文件中。

第二十壹條從事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監督檢驗的規定要求,依法進行檢驗檢測。第四章使用和維護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者應當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本規定關於建築安全生產的規定,確保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條用戶購買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並做好定期檢驗記錄、日常使用記錄、日常維護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納入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械設備投入使用前,用戶應當對安裝單位的工程資料進行核實,經核實合格並由相關技術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設備首次投入使用前,應當向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標誌應放在或貼在設備的顯著位置。已登記的起重機械設備在新的建設工程中使用前,應當到所在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備案手續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械設備使用者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季節、氣象條件的變化,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設備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臨時停工時,起重機械設備使用者應當做好起重機械設備的現場保護工作。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者應當為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使用者應當對使用中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下列維護和檢查: (壹)應當定期進行日常維護保養;(2)每月至少檢查壹次,並做好記錄;(3)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應定期檢查和檢修,並有記錄。

第二十八條起重機械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再次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起重機械設備使用者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設備進行驗收,並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壹)連續正常使用兩年後,繼續使用前;(二)正常安裝使用後,非因設備原因停止使用壹年以上,方可重新使用;(3)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定期檢驗。

第三十條起重機械設備使用者應當查驗進入施工現場的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的資質。具有相應資質的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可以在施工現場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業務。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與項目管理相適應的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檢查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在緊急情況下,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該設備,並及時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31條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包括起重工、指揮(信號)工、機械操作工和管理人員等。)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全國統壹格式的《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

第三十二條起重機械設備使用者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操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識。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第三十三條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當定期檢查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情況,對檢查或者操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處理;緊急情況下,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該設備,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從事起重機械設備維修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並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後,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在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和修理中,未經制造廠同意或企業技術部門認可並征得技術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用其他材料代替或替代起重機械設備原有的結構件或部件。禁止修理單位自行改裝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十六條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設備,使用30年以上(含30年)的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使用人必須及時報廢,並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報廢設備不得使用或轉讓。仍有使用價值的備件,須經起重機械設備產權單位的技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單位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轉讓。

第三十七條使用20年以上的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應當根據設備的疲勞狀況,經過必要的技術鑒定後降低載荷,並在駕駛室內明確標註。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不斷規範起重機械設備的管理,積極采用以計算機為輔助手段的設備管理模式,采用以狀態檢測為基礎的設備維護模式,采用以可恢復技術為主體的維護模式,采用以微電子技術為重點的機械設備技術改造模式進行設備維護和管理。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涉嫌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了解,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使用、檢驗檢測單位查閱、復制有關合同、賬冊等相關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違反安全技術規範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起重機械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消除事故隱患。第四十壹條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不予批準相應資質。

第四十二條任何部門不得要求已經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進行檢驗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重復檢驗。

第四十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公布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在用起重機械設備數量;(二)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和防範措施;(三)其他需要公告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起重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

第四十五條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起重機械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責任追究。

第六章處罰

第四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未取得《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擅自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活動的;(二)安裝無證(含產品標識)或國家、省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設備且超過使用壽命的;(三)安裝完成後,未組織驗收或者未按規定經具有檢驗檢測資質的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單位檢驗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八條起重機械設備使用者或者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起重機械設備投入使用前,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擅自投入使用的;(二)在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周圍沒有明顯警示標誌的;(三)未建立完整的起重機械設備技術檔案的;(四)未向檢驗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單位申請檢驗檢測的;(五)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超過使用年限以及無牌證(產品標識)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六)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起重機械設備專業技術考核,無證上崗的;(七)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隱匿不報、謊報、緩報、漏報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第四十九條檢驗檢測單位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人員在檢驗檢測工作中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或者故意刁難被檢單位,或者強行推銷設備,或者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撤銷其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要求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許可、審批、登記的;(二)發現未經批準、登記或者資質認定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或者檢驗的,不取締或者不依法查處的;(三)發現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立即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