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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逃犯在家躲了20年不出來怎麽辦?

法律分析:犯罪分子雖已潛逃二十年,但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仍應追究刑事責任:1。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2、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進行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3.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4.犯罪行為處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不超過追訴時效。5.在追訴期限內又犯其他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自後罪犯之日起不得超過追訴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間,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計算中斷,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追訴期限;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