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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陽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汙染,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第三條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第四條信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專項保護資金,建立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補償補貼機制;建立健全責任制和工作機制,促進飲用水源保護和改善保護區居民生產生活條件的協調。第五條信陽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信陽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信陽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水利、國土資源、財政、林業、衛生、農業、畜牧、漁業、建設、工商、公安、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 *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第六條浉河區人民政府和涉及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南灣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和雞公山管理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汙染和破壞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的行為。在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信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周邊壹定區域劃定為準保護區。

壹級保護區:南灣大壩至溢洪道下遊240米、傅家灣以南400米、土溝以北、高廟以東、邱家灣村以西水域;海拔103.5米以上,取水口壹側至武功嶺山脊線的陸域;付家灣等對外公路以南、徐家灣村以西、金家灣以北、高廟村以東的土地區域。

二級保護區:壹級保護區以外,葉家灣以西,三雕嶺以東,芙蓉島和高家灣半島環繞的水域;海拔1035米以上,武功嶺、筆架山、仙山分水嶺以南,周萬、黃家灣以北,周家灣、樓房灣、周大灣以西,三臺嶺半島分水嶺以東。

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南灣水庫所有水域和海拔1035米的近岸流域範圍內的陸域。

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範圍的調整,由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九條信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清晰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塗改、損壞或移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第十條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保護目標:

壹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二類標準;

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標準;

準保護區的水質應當保證流入二級保護區的水符合二級保護區水質標準的要求。

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還應符合國家“飲用和使用浪費資源、汙染環境的產品”的規定。第十壹條南灣水庫集水區的工業發展、景觀建設等。,應堅持經濟發展與水源保護相協調的原則,確保飲用水安全。第十二條在壹級保護區以外的其他保護區從事旅遊、養殖、水產養殖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南灣水庫集水區居民和相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對農作物稭稈、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棄農膜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第十四條引導和鼓勵南灣水庫集水區居民使用無磷洗滌產品,建設無害化廁所,開展村莊環境整治,改善人居環境。第十五條引導和鼓勵南灣水庫集水區采取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汙染物直接排入水體;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推廣植物病蟲害綜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術,鼓勵施用有機肥和生物農藥,防止水汙染。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在南灣水庫集水區采用生態養殖技術,建設畜禽糞便和廢水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和廢水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確保達標排放,防止水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