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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收入如何計算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2005〕869號)第二條規定,無論拍賣、變賣財產是納稅人的獨立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納稅人都應當依法就拍賣、變賣財產取得的全部收入申報納稅。

拍賣收入主要分為兩部分:拍賣標的價格和傭金收入。對於這兩部分稅收,具體來說,可以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拍賣行獲得的拍賣收入

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壹條規定,對拍賣行為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外費用,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經營單位購買的拍賣物品轉賣,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

對於應稅貨物,買方支付的傭金已隨拍賣價款壹並繳納增值稅;如果代執法部門拍賣沒收的動產,需要向國稅部門申請減征或免征增值稅,經批準後,只對買方支付的傭金繳納增值稅。

擴展數據

例如,如果房產被法院拍賣,購房者應向稅務機關繳納契稅,並提供以下信息:

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扣除房屋原值;

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轉讓所得總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法人的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二)證明房產被法院拍賣的相關材料;

(3)付款憑證和拍賣確認書。

提供上述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由稅務機關保存。

百度百科-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拍賣房屋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