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問題: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就知道租賃房屋不合格,也要出租。
甲方仍可隨時終止合同。
第二個問題: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租或者
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個問題:承租人在租賃期間(1)可以加其他東西嗎?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改善租賃物或者增加其他物;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
那些賠償損失的人。
第四個問題:出租人/承租人死亡如何處理(1)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二)住宅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承租人有任何行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達七天;
(2)未繳納各項費用達*元(具體金額由雙方約定,壹般為500-1000元);
(3)碰撞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拆除、改變或者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五)保管不善或者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拒絕賠償的;
(六)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幹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8)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後,在租賃開始日之前拒絕出租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