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合同的有效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違章建築租賃合同無效,租金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占用費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這壹規定不適用於違章建築租賃合同,因為從本質上講,違章建築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不是業主,也不是當事人,不具有主張租金的權利。這就是違章建築租賃合同不同於壹般租賃合同的地方。違章建築的租賃合同是壹種沒有所有權的租賃合同(不包括違章建築被國家沒收後的租賃),出租人(通常是建築商)自然沒有主張租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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