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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條例?

為加強和規範山西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將相關信息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山西省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 * 2號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辦法》,進壹步加強和規範我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管理,促進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 推進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制度改革,促進廉政建設,結合我省實際。

第二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 * *直屬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適用本辦法。各級人大、CPPCC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務用車的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級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原則進行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執行公務使用的汽車,是指7座轎車、越野車、商務車和其他帶* * * *的封閉式車輛,分為壹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壹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控、稽查、稅收征管等工作的專用機動車輛和專用專業技術車輛。* * *指裝備有通信指揮、技術偵查、刑事偵查、搶險救災、檢驗檢疫、環境監測、救援、工程技術等專用專業裝置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應當遵循節約、節能環保、保障公務和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包括制定裝備標準、核定編制、更新裝備或審批車輛調撥、安排購置和落實經費等。,並對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由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單位性質、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確定。公務用車分為壹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 * A * * *各級黨政機關壹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20人不超過1輛確定。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審批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市縣兩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結合工作需要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 *二* *執法執勤車輛編制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執法、紀檢監察等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和確需配備專用專業技術車輛的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準和工作需要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壹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 * *黨政機關通過上級配車和接受捐贈取得的三* * *公務用車,也應納入本單位車輛編制管理。

第七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 A * * *壹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 * *價格1.8萬元的轎車,其中機要通信車配備排氣量1.6升* * *及以下* * *的轎車。配備享受財政補貼的自主創新新能源汽車,定價標準為補貼價格。* * *二* *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標準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管理辦法》* *財行[2011]第180號* *另行制定。

第八條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由於特殊的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國產越野車可以適當配備。省級黨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酌情配備。市委和* * *分別配備不超過2輛;縣委、* * *配備分別不超過1輛。配備的越野車、警衛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的固定用車。

第九條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公務用車可以更新;達到更新期限但仍能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提拔或者調動而提前更新。因車輛質量、交通事故等原因,雖未達到更新期限,但經有關部門認定確實無法繼續使用的車輛,可以提前更新。二手車處置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進行,或者按照公開、公平、規範、經濟的原則,通過與廠商置換的方式進行。車輛更新只有在原車輛辦理完處置手續後才能申請。

第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本著統壹、精簡、效能的原則配備更新公務用車,並按照批準的編制逐步購置。各級黨政機關需要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時,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對申請人的車輛編制、預算安排、實際配備數量和車輛使用情況進行審批。

第十壹條省、市黨政機關需要配備更新的公務用車或超標越野車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領導審批,並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縣級黨政機關確需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超標越野車的,由縣級* * *提出意見,報市領導審批,並報市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經費,制定公務用車執行費用標準,核定公務用車執行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各級黨政機關配備和更新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其他有關規定。* * *購置車輛參照相關部門定期發布的公務用車目錄確定。對自主品牌和創新型新能源汽車,可實行優先采購。

第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日常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護成本。* * *壹* * *明確公務用車管理機構和具體管理人員,建立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責任制。* * *二* * *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和統壹調度,嚴禁使用分散管理。實行統壹的公車停放管理,嚴格執行壹般公務用車停放制度。除特殊工作需要外,節假日期間應當封存停駛。* * *三* *嚴格登記公務用車使用情況,嚴格登記時間、原因、地點、裏程、油耗、費用等信息。* * *四* *嚴禁公車私用,不準用公車進行婚禮、探親、節假日休閑、接親戚、學車等非公務活動。,並接受監督。* * *五* *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制度* * *集中采購、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完善公務用車油耗、執行費用核算和獎優罰劣制度,降低執行成本。* * *六* *嚴禁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和豪華內飾,不準虛列名表或將其他費用計入車輛維修等費用。嚴禁報銷各種* * *。嚴禁以任何方式利用公務用車謀取私利。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到外地處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盡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車輛的長途行使。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主要通過社會租賃解決。

第十六條黨政機關不得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的車輛。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公務用車管理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幹部節能減排檢查考核,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第十八條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統計報告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統計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更新和使用情況。並定期向同級黨委報告或公示,接受監督。省財政廳負責匯總全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更新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下列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違規審批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安排超標準、超編制公務用車更新執行經費;* * *二* * *未經批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出租、出借公務用車,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接受企業捐贈車輛,豪華裝修公務用車,違規使用、管理公務用車等。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辦法購買公務車輛的,交警部門不予為其辦理入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壹條正在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市、縣、* * *市、區* * *應當總結完善本地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不得再按照本辦法批準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有條件的市縣* * *市區* * *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省有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