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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租賃合同是幾個月。

最短租賃合同沒有限制,具體規定如下:

1.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約定的租金,並在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返還出租人的約定;

2.租賃合同中沒有規定最低租賃期限的限制。約定租賃期限半年或者壹年都可以;

3.出租房屋的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簽訂租賃合同的流程如下:

(1)租賃雙方持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證件到房屋租賃管理處登記;

(2)租賃工作人員審核文件,監督租賃合同,初審後簽署初審意見;

(3)在壹審的基礎上,進行二審審查,簽署二審意見;

(4)雙方繳納規定的稅費後,向承租人出具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5)在手續齊全、審核無誤的情況下,三日內辦結;

(6)收費標準為年租金的2%,雙方各承擔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章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章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