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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征用土地和房屋的分配

土地補償費歸村民小組(村)成員和農民所有。

為進壹步規範農村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更好地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做好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嚴格執行征地補償的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遼寧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遼寧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堅持“五個嚴禁”:農村土地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所有,不得擅自改變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邊界已被打亂無法恢復的,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可以不恢復);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其相應的征地補償;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意見,不以村民會議或少數服從多數為借口,侵害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投資,不得克扣或者剝奪投資者的合理補償;公開分配征地補償,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國土資源、農業、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做好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進壹步明確征地補償的分配方式。

(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1.分配對象。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對象為所有權人。

(1)如果車主是個人,支付給個人;

(2)如果所有者是農民小組的壹部分,則支付給農民小組的壹部分;

(3)所有者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2.分配原則。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按照《遼寧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使用和管理。使用時,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嚴格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項目。

(2)安置補貼

1,分配對象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依法征收、征用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被征地農民同意統壹安置(含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範圍,下同)的,向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支付安置補助費;被征地農民書面放棄統壹安置的(不含應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範圍的,下同),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安置補助費。

(2)已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對象為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仍實行統壹管理,不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四)征收、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安置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2.加配原理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壹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放棄統壹安置並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安置補助費的,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補償款支付給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該承包方在享受全部安置補償款後,今後不再獲得其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地部分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在享受部分安置補償費後,不再增加家庭承包的耕地。

安置補助費平均分配的,在承包地平均調整後,安置補償費平均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原承包方。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或者以作價、租賃方式取得承包權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如果已授予合同,且承包商壹次性支付了合同費用,則應返還剩余期限的合同費用。

(四)機動地安置補助費原則上支付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新增的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口,但其享有補償金額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耕地面積。新增人口在獲得相當於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均面積的全額安置補償後,今後不再獲得該家庭承包的耕地。移動安置補償費如有節余,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和管理。

(五)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不得用於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

(3)土地補償費

1,分配對象

(1)實行統壹安置的,土地補償費返還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壹安置,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安置補助費,可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已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給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農村土地仍實行統壹管理,不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

(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新增的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口。

2.加配原理

根據被征地農民意願放棄統壹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分配對象支付不低於被征地農民獲得的安置補助費對應的土地補償費的80%。分配對象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或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全體股東的,可向分配對象支付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提留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益金公開儲備,嚴格管理,土地補償費不低於90%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

各級政府要引導和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有關規定將土地補償費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根據《遼寧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件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05〕81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按不低於30%的比例提取和撥付,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分別按不高於70%的比例提取和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