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並提供含有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程序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投標進行評審和比較,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