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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屋租賃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

處理房屋租賃糾紛最常用的三種方法

1,調解

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租賃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和解,消除糾紛的壹種方法和活動。在中國,村民委員會和居民是由基層群眾組織起來的。

各委員會都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調解特別適用於事實不清、責任不清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應就近要求調解。

委員會調解通過調解,使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解決糾紛而不傷害和諧的目的。

2.房屋租賃糾紛的仲裁

仲裁,仲裁是壹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這裏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交仲裁機構。

中間認定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屋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裁決、終局裁決”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回避。

陷入了曠日持久的官司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是壹種更受尊重的糾紛解決機制。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合同糾紛或者其他產權糾紛的合法途徑。然而,雙方采用仲裁來解決問題。

爭議應由雙方自願解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合同事先沒有約定,事後當事人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由壹方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雙方在合同中有事先約定或者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的,壹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仲裁部門

法律行為的效力,壹旦判決生效,當事人不得以同壹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以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雙方違反相關

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壹方不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導致租賃合同終止的,不履行約定義務的壹方。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給對方或者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常見的方法是雙方協商解決,如果有明確的違約方,賠償違約金;如果沒有明確違約方,協商不成,只能走法律途徑,去法院起訴。

因承租人根本違約而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請求承租人賠償房屋閑置期間租金等實際損失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根本違約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另尋替代房屋周轉期間遭受的損失的,可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損失的具體金額無法確定的,可以推定為租賃房屋閑置期間或者置換房屋周轉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發生租賃糾紛時,可以選擇協商解決,也可以訴諸法律,無論哪種方式主要保留證據。

(1)租賃合同及協議;

(2)租賃房屋的權屬證明和租賃登記信息;

(3)租住公房的,提交其他* * *人同意租住的證據;

(3)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證據;

(四)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驗收房屋,擅自拆改房屋,擅自轉租、出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證據;

(5)租賃房屋損壞或倒塌,出租人拒絕維修的證據;

(六)其他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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