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涉外房地產交易應遵循哪些原則?

涉外房地產交易應遵循哪些原則?

第壹條為適應對外開放和發展外向型經濟的需要,加強涉外房地產交易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試行辦法所稱涉外房地產,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並經批準開發經營房地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的商品房;本市境內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並向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駐華機構銷售的商品房;轉讓或出租給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駐華機構的其他房屋。

本市外商投資規劃區內標準廠房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無錫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涉外房地產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涉外房地產交易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涉外房地產的銷售、租賃、抵押等經營活動應納入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統壹管理。

第五條涉外商品房可以在國內外銷售,但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或者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商務代表機構的國家和地區除外。

第六條涉外商品房應主要在境外銷售,其比例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房款應以外匯或外匯匯率結算。涉外商品房對華銷售應重點面向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外資駐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居民個人。我國國家機關和團體不得購買涉外商品房。特殊情況需要購買涉外商品房的,須經市、縣(市)政府批準。

第七條涉外商品房可以整幢出售,也可以分層、成套出售。整棟樓分層、成套出售前,房屋出賣人應當明確每層、每套的建築面積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

房屋分層成套出售的,房屋出售人應當在房屋出售前制定房屋使用、管理和維修公約,並報市、縣(市)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涉外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可以預售。預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合同和土地使用證;

(二)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具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經審核批準的建設項目施工圖;

(五)沒有地下室等地下設施的地方,樓層以下基本工程完成;有地下設施的房屋已完成建築安裝投資的20%以上(不含土地出讓金,由有監管權的銀行出具證明);

(六)項目建設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第九條涉外商品房竣工後可以直接對外銷售。直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合同和土地使用證;

(二)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具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驗收合格證明。

第十條涉外商品房預售或銷售,必須經市、縣(市)房地產交易部門批準,並取得《商品房出口許可證》。

第十壹條預售或銷售涉外商品房時,買賣雙方應分別簽訂出口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口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的內容包括:

(壹)雙方名稱或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身份證明;

(二)商品房的位置、數量、建築面積、平面圖;

(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比例和土地有償使用期滿時間;

(四)商品房價格;

(五)商品房的付款方式;

(六)房屋交付時間和交付方式;

(七)房屋權屬和性質的規定;

(八)出賣人的修繕責任和買受人應當遵守的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規定;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方式;

(10)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涉外商品房交易雙方簽訂的預售或買賣合同,應經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公證處公證。

境外批準的商品房預售,需經買受人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預售合同憑此證明文件經市、縣(市)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三條涉外商品房預售當事人應當自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市、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涉外商品房預售登記。

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出口商品房預售合同和房屋交付憑證,到市、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和房地產產權監理機構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並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四條涉外商品房直接銷售的,買賣雙方應當自外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市、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和房地產產權監理機構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並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廣告經營單位提交商品房出口許可證,並在銷售或者預售廣告中載明許可證號,否則不得發布銷售或者預售廣告。

第十六條涉外商品房的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銷售價格低於本市商品房成本價時,市、縣(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屋預售和銷售前,將價格報市、縣(市)房地產交易部門、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向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國駐華機構出售的非新建房屋,應當符合《無錫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房屋過戶前,必須經過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如* *有房產用於涉外交易,須有* * * *的書面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交易:

(壹)無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二)行政劃撥土地未辦理土地有償出讓手續或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

(三)產權有爭議或者他項權利未解決的;

(四)經批準列入建設項目並確定在兩年內拆除的;

(五)妨礙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限制產權轉讓的情形。

第十八條非新建涉外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應當自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權屬審查、登記、納稅等手續。持合同到市、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並到市、縣(市)房地產產權監理機構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九條涉外房地產再轉讓除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外,還應繳納契稅和交易管理費。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繳納,由稅務部門征收。

第二十條涉外房地產出租,雙方應簽訂《涉外房地產租賃合同》,經公證後在30日內到市、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登記。

第二十壹條租賃物出售的,在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受影響,但承租人同意終止原租賃合同的除外。購房人與原承租人應當按照原租賃合同重新簽訂續租合同。

除原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承租人出售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涉外財產的所有權可以抵押。涉外房地產所有權抵押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抵押合同,並於三十日內到市、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抵押審查登記。

第二十三條出租的涉外房地產需要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除非承租人同意終止。

第二十四條抵押關系終止後,自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雙方應持有關合同和憑證到市、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處分抵押物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市、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涉外房地產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高層建築、住宅小區、別墅等涉外房地產,應當設立物業、房屋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相關物業公司負責房屋及公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試行辦法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罰:

(壹)無證非法經營外銷商品房或涉外房地產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經營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商品房出口許可證,擅自進行涉外房地產交易的,由房管部門處以成交額30%以下的罰款。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限期辦理手續;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三)隱瞞涉外房地產交易價格,逃避稅費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如實繳納稅費,並處應繳納稅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采用非法手段進行房地產登記的,登記無效,房地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涉外房地產銷售(含預售)、租賃、抵押等經營活動中發生糾紛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本試行辦法由無錫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