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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建立住宅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第3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房屋的* * *部分,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由單幢房屋所有人或者單幢房屋所有人及其相連的非住宅所有人共有的* * *部分,壹般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 * *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與相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水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和* * *設施設備。第四條(監管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業主決定,政府監督。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管理。

財政、審計、土地、質監、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投訴渠道)

市和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渠道,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二章存款第七條(存款範圍)

同壹住宅建築區劃內,有兩個以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築業主的,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單位和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取和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第八條(存款標準)

新建住宅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在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壹)開發建設單位對配有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成本價的3.5%;未安裝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成本價的3%。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將進入當期銷售費用,由樓棟分部全體業主所有,分攤到按門牌號建立的業主明細賬。

(2)安裝電梯的房屋,業主應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納成本價的2.5%的定金;無電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收取成本價的2%押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尚未出售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房子賣了,就由業主承擔。

已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但尚未出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向專用賬戶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成立後,開發建設單位仍未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開發建設單位限期交存。

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已經按照建築區劃單獨核算的,可以將單獨賬戶內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劃入相應範圍內的業主子賬戶。

舊城改造、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搬遷房屋原所有權人,采取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業主為補償安置對象的,按照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補償安置義務主體承擔。

計算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成本價,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第九條(已售公有住房)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公有住房出售單位和所有權人分別按照下列規定提取和交存:

(壹)單位出售公有住房,配有電梯的房屋應當繳納銷售價款的30%,未配電梯的房屋應當繳納銷售價款的20%,並自銷售價款存入單位住房資金賬戶之日起30日內,將銷售價款存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屬於單位出售的公有住房。

(2)業主按房價的2%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在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