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4條,資產使用權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費用包括:
(壹)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二)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款,如有租賃優惠,應扣除已享受的租賃優惠相關金額;
(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4)承租人拆除和移走租賃資產、恢復租賃資產所在場所或使租賃資產恢復到租賃條款約定狀態的預計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