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在此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承租人仍享有此項權利。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租住。
二、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建築的自然損壞,壹般應由出租人修復。非住宅房屋的維修,按照租賃合同雙方的約定辦理。
三、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出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於原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4.出租人出售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五、在租賃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租賃的住宅樓,承租人有權得到安置。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應承擔以下義務:
1.按時交房租。拖欠租金的,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2.根據房屋性能合理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房屋及其裝修、設備和附屬設施。確需變更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或者修理責任。
三、應遵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出租屋管理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