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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不交房租怎麽辦

法律分析:1。在承租人因生活困難暫時無力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應根據所欠租金的數額,在保證其租金收入的前提下,查明拖欠租金的具體原因,盡量照顧承租人的實際困難,協助承租人制定並實施拖欠計劃,允許承租人分期歸還拖欠的租金。2.出租房屋租金確實過高,承租人不能按時繳納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機關認定,合理調整租金,並要求承租人按照調整後的租金繳納。3.如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這裏的合理期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出租人被要求後拒絕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其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後仍未付款,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房東采取措施解除合同,必須向承租人發出解除通知,否則不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不支付租金也構成違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合理的違約金。另外,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自由創設權利義務,約定違約責任。所以,如果擔心承租人以後不交房租,可以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對違約的處理方式進行約定,包括合同的解除、違約金的計算,甚至停水停電等壹些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