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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費、機動車停車費和其他服務費用。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第四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平、收費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第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部門)制定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執行。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業服務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第六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鼓勵和支持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通過公平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的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第二章物業公共服務費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設施、相關場地進行日常管理、維護、綠化養護、衛生保潔、公共秩序維護、安全協助等公共服務,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第八條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九條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水平、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級定價。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水平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普通住宅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物業服務方案,選擇物業服務等級,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等。,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列明,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物業服務費的內容。第十二條因政府指導價變動需要調整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政府指導價變動幅度內進行相應調整。

由於服務成本的變化,前期需要調整普通住宅物業的服務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公開真實、完整的物業服務費用,並取得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的書面同意。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公司服務費標準調整之日起十日內,向當地物價部門備案。第十三條普通住宅物業公共* * *服務費按房屋產權建築面積收取。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征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征收。

普通住宅的儲藏室、車庫不計入物業服務費收費面積,但改變為住宅用途的除外。第十四條房屋、車庫、庫房依法用於餐飲、培訓等經營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參照營業用房標準另行約定。第十五條業主應當自交付之日起按月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

經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預收物業服務費,但預收時間不得超過半年;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預付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產權轉讓的,由原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結清物業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