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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壹般是買賣商品還是代銷?

在這些零售平臺中,有經濟、代理、聯盟、租金四種主流商業業態。超市壹般買賣商品。

(1)京:指莊家。顧名思義,零售商用現金或賒賬的方式從制造商或供應商手中買斷商品,然後進行展示和促銷,再賣給消費者。這種模式的好處是物權和定價權都在零售商手中,同時由於是以分銷的形式采購,采購量有壹定的規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零售商的采購成本。

壹般來說,以配送為主要銷售形式的商品分類主要以快消類分類為主,如生鮮和冷凍品、日用食品、洗滌等。這些都是用戶反復購買和消費的商品分類,使得采購無論是在庫存周轉還是在非旺季銷售預測上都得到了很好的控制,配送的庫存風險也相對較低。

(2)代理:指寄售。即零售商代替制造商或供應商銷售產品,但不提前買斷庫存,實行售後結算。在這種模式下,零售商不承擔庫存風險,只是促成交易,提取壹定比例的分成(抵扣模式)或毛利(定價模式)。

壹般是耐用品、服裝鞋帽、電器百貨等。采用寄售方式。因為這些領域的款式變化快,流行趨勢不容易把握,新手購買容易翻車。因此,為了規避這種風險,零售商往往采用寄售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零售商庫存積壓的風險。

但這種模式帶來的問題是,供應商會擡高供貨的成本價,為可能出現的庫存積壓預留成本空間。按照業內老鳥的說法,購買壹個服裝袋有兩種方式:分銷和寄售。後者的采購成本要比前者高出15%~30%,而這些高昂的成本最終還是由客戶買單。

這也解釋了為什麽同壹個品牌的商品,除了稅費和運費,在國外要比在國內便宜很多,盡管國內不同店的價格不壹樣,因為價格低的公司可能是經銷模式,本身成本就省了不少。而那些價格高的,只是壹個商業二房東的角色。

(3)合資企業:指聯營企業。零售商為供應商提供了壹個空間或網絡渠道。零售商負責統壹規劃、收銀和客服,供應商負責銷售、庫存管理和陳列。在這種模式下,零售商參與較少,甚至不參與銷售,只負責整體的環境營造,比如海報開、節日策劃等。壹般化妝品、手表、葡萄酒都是這種模式分類的,因為這些都需要很高的專業性和很強的現場服務能力。零售商的員工壹般無法勝任這類工作,供應商也信任他們受過專業培訓的銷售人員。

(4)租賃:指場地租賃。這種業態零售管理者幾乎不參與其中,屬於業態互補,流量二次變現。比如超市裏經常看到的香港快健、米先生、眼鏡店。壹般零售商租用場地後,除了經營主營業態外,還會以租金成本的5~10倍轉租給第三方,從而從中獲利。在大型零售商場,結合不同的業態,實現顧客的流量享受。這種招商管理的模式比單壹的主營業態更能創造利潤價值(說到底就是在反復壓榨消費者的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