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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主要設備維修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煤礦重大設備維修(含改造,下同)管理,保障煤礦設備安全經濟運行,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承擔煤礦設備維修的企業應當實行許可制度。第三條實施檢修許可方式僅限於檢修,主要設備範圍為:大型起重運輸設備、水泵、風機、空壓機、綜合機械(包括支架、采煤機、輸送機、掘進機、液壓單體柱)防爆電機、電氣控制、各種大型工礦設備(包括液壓鉆機、側卸式裝巖機)和安全節能設備。第四條為適應煤礦主要設備維修許可工作,煤礦維修配件生產應逐步實行許可制度,相關配件的發證方式與維修許可相同。第五條無證企業不得從事許可證管理範圍內的設備大修,主管部門不得安排計劃或供應材料、配件、動力和資金。煤礦不得將設備交給無證企業(包括系統外企業)維修,違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六條企業取得設備維修和零部件生產許可,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各類煤礦專用設備維修後必須達到部頒維修標準;

(2)企業必須具備滿足維修和生產質量要求的設備、工藝裝備、計量檢驗和測試手段。測量必須達到國家三等及以上標準;

(三)在設備維修和零部件生產過程中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

(4)大修防爆設備的單位必須具有下屬礦務局或省煤炭局(部或公司)認可的文件,首批大修樣機必須通過國家煤礦防爆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指定防爆檢驗單位)的抽樣檢驗;維修煤礦安全儀器儀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儀器儀表檢驗合格證》標準;維修壓力容器必須達到勞動部頒發的檢驗證書的標準。第七條能源部煤礦重大設備維修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定期公布擬發證設備目錄,組織許可證的日常發放和管理。第八條重大設備維修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每年發放壹次。大型主要設備的大修由內部下達,其他設備的大修由省(區)煤炭局(廳、公司)機電科下達。對於暫時沒有認證的設備,大修業務可以維持現狀,但要保證大修質量。第九條企業申請發證時,應當:

(壹)在規定的期限內,申領許可證,填寫申請表,並向有關主管部門申報。申請書應逐項填寫清楚,附件必須齊全;

(二)申請維修和認證的設備,必須有原煤炭工業部頒發的專業標準;

(三)凡申請維修防爆設備、安全儀器、儀表和壓力容器的,必須附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壹式兩份)。第十條許可辦公室根據企業的申請,對申請人的維修質量、零部件生產質量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符合檢查要求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方可頒發許可證,名單由部公布。未通過檢查和審查的,允許進行壹次整改,符合條件後再申請。第十壹條壹種設備的維修或配件(包括系統產品),應集中維修或生產,在壹個礦區(包括幾個地理位置相鄰的礦區)壹般不能重復認證。第十二條申領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申領時同時繳納管理費,檢驗檢測費由申請人直接繳納。第十三條。凡獲得國家或部優質產品的煤礦專用配件,能嚴格執行創優標準,保持產品質量的,予以免檢發證。但生產單位應填寫許可證申請表(附優質產品證書復印件),並按規定繳納發證管理費。第十四條煤礦主要設備維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至五年。企業必須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重新申請並繳費,許可證辦公室將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審核。通過許可的,加蓋延長有效期章。逾期未辦理的,其許可證自動失效,不得再使用。第十五條已公告取得設備維修許可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許可管理。第十六條許可證辦公室有權對所有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設備檢修質量進行監督,並隨時進行抽查和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許可證應當失效或者註銷:

(壹)降低維修質量和配件質量;

(二)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三)未經批準降低技術標準的;

(四)將許可證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第十七條國家淘汰的設備應結合維修進行改造。無法改造的設備要向發證單位申報原因,並提出建議。第十八條經復查或抽查發現設備大修及配件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必須在三個月內整改質量,並停用許可證。復檢仍不合格的,註銷設備維修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