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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補貼租賃住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發展公共《關於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規定,中央財政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公租房補貼資金),支持地方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為確保公共租賃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的補貼範圍為已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項目。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到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施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地區),專項用於補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包括新建、改建、收購、市場長期租賃住房等)。)由政府組織實施,包括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和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的資本性支出。

第四條各地區要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根據各地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套數和財政困難程度安排。

公租房套數的提高,以公租房是否開工建設或簽訂收購租賃協議為準。

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平衡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系數確定,作為安排公租房補貼資金的調節系數。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按照公式法安排。某地區專項補貼資金總額= [(本地區年籌集套數×上年度本地區財政困難系數)÷(各地區年籌集套數×上年度本地區財政困難系數)]×公租房年補貼資金總規模。其中,本地區年度募資套數是指本年度計劃募資套數減去上年未完成募資套數,再加上上年超出計劃完成募資套數。

第七條每年2月28日前,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市、縣(師、團)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房保障等部門,向省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保障等部門報告上壹年度本市、縣(師、團)公共租賃住房計劃執行情況,包括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開工證明和公共租賃住房收購情況。省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對市縣(師、團)上報的相關信息進行認真審核,其中抽查審核比例不低於市縣(師、團)總數的30%。

第八條每年3月31日前,省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保障部門將審核確認後的下列材料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1?經省級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市縣(師、團)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2?市、縣(師、團)有關部門證明公租房上壹年度開工建設並簽訂了購買租賃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同時,嚴格按照規定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年度發展計劃及完成情況表》(附表)。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地區,視為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

2010公租房補貼資金的分配和發放依據是各地區與住建部簽訂的住房保障目標責任書確定的2010年新建公租房套數等因素。第九條2010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於7月10日前到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從2011開始,根據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計劃,中央財政將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撥付到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

第十條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有關地區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後,參照本辦法,每年5月31前(其中,2010年7月底前)向已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下達壹次,同時將下達文件送財政部、團。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收到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後,應當按照規定用於市、縣或師、團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支出,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支付資金。

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施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以及市縣或師、團財政部門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住房保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的支付和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安排使用公租房補貼資金時,應在“2010政府收支分類”支出科目中填報“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99項。第十三條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要確保將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住房保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必須確保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按規定使用。對違規以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公租房補貼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公租房補貼資金的,壹經查實,收回已安排的公租房補貼資金,或扣減該地區下壹年度應得的公租房補貼資金。同時,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施的相關地區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計算和安排。遇有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分配可向受災地區適當傾斜。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發展改革、住房保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00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附表:公共租賃住房年度發展計劃及完成情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