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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1,融資租賃業務;

2.吸收期限超過65,438+0年的股東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4.將應收租賃款轉讓給商業銀行;

5、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6.銀行間借款;

7.向金融機構借款;

8.境外外匯貸款;

9.出售和處置租賃物品的剩余價值;

10,經濟咨詢等。

1.融資租賃是指承租人選定所需設備後,由租賃公司(出租人)負責購買,然後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根據租約定期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任何壹方不得中途毀約。租賃期滿後,承租人可以選擇退租、續租或者將產權轉讓給承租人。大多數融資租賃方式用於租賃大型成套設備。

2.不同國家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和性質有不同的表述和規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17中對融資租賃的定義是:“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實質上將屬於資產所有權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人的租賃。

至於所有權的名稱,最後可能轉讓,也可能不轉讓。“我國規定的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在壹定期限內出租給承租人有償使用的壹種租賃方式,具有融資和融物雙重功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壹定的產權轉讓費,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也可以作出其他選擇。

4.融資租賃是金融代替金融,金融與金融緊密聯系的壹種信用形式。它以融資為直接目的,以技術設備等動產為租賃對象,以經濟法人企業為承租人,具有非常濃厚的金融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