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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關於發展電動汽車的意見(新鄉市電動汽車新規)

關於全市電動兩輪車和低速電動四輪車綜合整治的通知

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我市電動兩輪車和低速電動四輪車管理,維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不斷提升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電動兩輪車和低速電動四輪車綜合整治工作公告如下:

壹、新鄉市中心城市規劃區自2022年5月1日起,禁止無機動車號牌或標識、無機動車號牌的燃油兩輪車和低速電動四輪車上路行駛。5月1後,上述車輛仍違法上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查處。請廣大市民在2022年5月1日前,自覺到各小區設立的標誌牌安裝點或車管所辦理相關業務。

二、電動兩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等非法安裝了遮陽簾等非法裝置的車輛上路行駛,駕駛人不能提供車輛出廠時的原狀證明的,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三、對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路行駛的燃油驅動兩輪車、低速電動四輪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駕駛證記9分、罰款200元、扣留機動車的處罰。對無與所駕駛車輛種類相對應的駕駛證駕駛上述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對駕駛人處駕駛證記9分,200至2000元罰款,也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對駕駛上述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條的規定,沒收車輛,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以二百至二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無證駕駛的駕駛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壹百條的規定,對駕駛人處四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沒收車輛,強制報廢,也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新鄉市轄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非法改裝、安裝電棚等業務。對違規安裝電動車棚等商家,公安、工信、城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將聯合追究商家或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於拒不執行本通告,阻礙公安、城管、工信、市場監管等行政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或借機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所稱低速電動四輪車,是指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且不符合依法申領機動車號牌條件的電動四輪車。這類車輛的車主應盡快自行處理。

本通知自2022年5月6日起執行。

新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