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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拆解資格證在什麽部門辦理?

機動車拆解資質證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

1,當地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2.申請報告。

3.擬任法定代表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報廢汽車拆解所需文件如下:

(壹)符合本省、市、自治區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二)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的,按照稅法規定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3)符合國家《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範》(GB 22128-2008)的強制性規定。(四)占地面積不小於10000_,包括拆解車間、儲存場地、舊件倉庫等。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

(六)正式員工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七)無銷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汽車等違法經營活動記錄。

(八)封閉式或半封閉式拆解車間、場地硬化和防滲漏、油、水(含雨水)分離等環保設施;

(9)車架切割設備、車身切割或展平設備、裝配拆卸平臺或精拆平臺等設備;

(10)專用廢液收集裝置和密封貯存容器、空調制冷劑收集容器、廢電池貯存容器、氣囊引爆裝置等設備;

(十壹)其他有利於提高拆解、清潔環保、安全生產、回收利用和現代化管理水平的設備設施,包括: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工藝和零配件信息化管理的設備;貨架、倉庫和其他用於分類儲存備件的設備和設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需要提供的所有材料:

(壹)當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2)申請報告。

(三)股東大會決議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情況。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簡歷(由檔案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證明)及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包括銀行詢證函復印件、對賬單復印件及銀行出具的其他出資證明),每頁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驗資證明的出具日期為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符合法律法規的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規則(包括報廢汽車回收管理制度、報廢汽車回收制度、報廢汽車拆解制度、報廢汽車拆解用廢舊金屬銷售制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用可用配件銷售管理制度)。

(八)營業場所面積不小於10000_,其中營業場所(含存放拆解場地)面積不小於6000 _;並提供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租賃或占用期限在3年以上)。

(9)主要拆解設備清單(附購買或租賃證明)。

(十)消防設施清單應當是縣級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的原件。

(十壹)當地公安部門和工商部門出具的無銷售報廢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活動記錄的證明原件。

(十二)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登記表》的原始憑證。

(十三)當地公安部門提供當地汽車保有量、年報廢汽車回收拆解量不低於500輛的證明原件。

(十四)正式員工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應提供員工信息,包括崗前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五)現代化設備設施管理。用於建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檔案和數據庫,記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情況、拆解後零部件、物料、廢棄物流向,自動化辦公、實時監控錄像等設備設施。

(16)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場地要求(詳見審批表):

1,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2.報廢汽車存放場地(包括臨時存放地)的地面應進行硬化處理,防止廢液滲入地下。地面和裙腳應由堅固的不透水材料制成。防滲層至少應為1m厚的粘土層,或2mm厚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造材料,以確保不汙染空氣、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儲存場地周圍應設置導流渠。

3、封閉式或半封閉式拆解車間,地面應防滲漏。拆解車間應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安全防範措施完備,並遠離居民區,不宜建在城市居民區、商業區和環境敏感區。汙染控制區應配備防風防雨設施。

4.儲存場地和拆解車間的主排水溝應設置油水分離裝置和與之相連的排水溝,可回收分離出的廢油,汙水經處理後直接排入水體的水質可達到三級排放標準的要求。

5.報廢汽車遺留的各類廢液應分類排空回收,各類廢液排空率不低於90%。廢液是壹個突出的汙染源,必須在不同的容器中分類回收,並符合疏散標準。

6.建立舊零件倉庫。

(17)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設施設備要求(詳見審批表):

1,車輛稱重設備。

2.在室內拆除預處理平臺,配備專門的廢液收集裝置和分類存放各種廢液的專用密閉容器,最好是升降臺,便於工人在底部排放燃油等廢液。廢液應儲存在開口直徑不超過70毫米且帶有通氣孔的不兼容桶中。各種容器都有明顯的標誌,容器能防止泄漏和飛濺。

3.拆卸蓄電池和液化氣罐所需的專用工具,即泵送裝置和液體泵。在室內拆卸預處理平臺時,使用專用工具和容器清空並收集車內廢液。應使用特殊工具。

4.安全氣囊引爆裝置。安全氣囊直接引爆裝置或拆卸、儲存和引爆裝置,以及車內直接引爆裝置;或者由汽車生產單位提供或由企業購買拆卸後儲存引爆裝置,確保安全氣囊引爆,避免事故發生。

5.裝有多氯聯苯或多氯三聯苯電容器、濾油器和蓄電池的容器被分類。這些材料有再利用的價值,但它們屬於危險材料。應提供危險廢物識別標誌,標明具體物質名稱,並設置危險廢物警示標誌。容器和材料應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

6.框架切割設備、車身切割和展平設備。

7.車輛提升和運輸設備。

8.“五大總成”拆卸平臺或精細拆卸平臺。

(十八)對消防設施、環境保護和報廢汽車存放的要求(詳見審批表):

1.消防設施、滅火器、消防水池、沙池和消防通道。

2.各類廢物的貯存設施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GB18599和GB18597《壹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

3、不同分類回收容器。報廢汽車遺留的各類廢液應分類排空回收,各類廢液排空率應不低於90%。廢液是突出的汙染源,達到排放標準。

4、汽車空調制冷劑收集裝置。主要是CFC-12和HFC13a制冷劑,應單獨回收儲存(國家環保總局提供)。

5、各種專用密閉容器存放廢液的容器。防止廢液揮發,交由合法廢液回收處理企業處理。盛裝廢液的容器必須完好無損,材料和襯裏與液體相容,且不相互反應。

6.用於儲存備件、材料和廢物的有清晰標記的容器。為了避免混裝混裝,避免容器成分混淆造成的混裝混裝,汙染容器和可重復使用的零件。

7.所有拆卸下來的零件、材料和廢料應分類存放在倉庫內,含有有害物質的零件應標明有害物質的種類。

(十九)填寫《湖南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質審批表》。

(二十)審計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註:申請人應將申請材料按順序裝訂在A4紙上(附目錄),並提供原件。

法律依據: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九條申請資質認證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向拆解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壹)設立申請報告(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住所、拆解地、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申請企業的應註明);

(二)申請企業營業執照;

(三)申請企業章程;

(四)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拆除經營場所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證或者租賃期限超過10年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房屋租賃證明材料;

(六)申請企業購置或者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用於報廢機動車拆解和汙染防治的設施設備清單,以及發票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等權屬證明;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批準文件;

(八)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九)申請企業拆解作業規範、安全規程和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審計機關可以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十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收到的資質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拆解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市)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