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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中隱含利率的計算及應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0-租賃》規定,租賃隱含利率是指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由此可以由“最低租賃付款現值+無擔保余值現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計算出租賃隱含利率(公式1)。同時,準則還規定,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最低租賃付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融資租賃應收款項的入賬價值,並記錄無擔保余值。最低租賃付款額、初始直接成本、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間的差額被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入。準則應用指南規定,出租人按照準則轉出租賃資產,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存在差異的,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隱含利率也可以用“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無擔保余值的現值=融資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計算(公式2)。筆者認為,出租人從第三方取得租賃資產,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本質上是壹種投資行為,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為租賃業務支付的初始直接費用為初始投資金額;最低租賃付款中要求承租人支付的金額為租賃期內的投資回收,主要以租金形式取得;資產余值是租賃期滿時收回的投資余值。因此,在租賃談判中,出租人不僅要考慮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租賃期屆滿時資產的剩余價值和出租人要求的投資收益,還要考慮出租人最初發生的直接費用。如果租賃協議中有規定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單獨要求承租人支付的,則要求承租人支付的金額為租金和向承租人收回的初始直接費用;如果沒有單獨要求,那麽租金已經包含了初始直接費用的回收,即最低租賃付款已經體現了初始直接費用的補償。

因此,在會計處理上,出租人應僅將最低租賃付款額計入融資租賃應收款項,不應計入初始直接成本。作為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出租人當期租賃收入的分擔率,租賃利率本質上是出租人的租金投資收益率,出租人會參考同行業平均投資收益率和自身經營目標提出自己的預期租賃利率。對於租賃投資,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和初始直接成本是現金流出,最低租賃收入和未擔保殘值是未來現金流入,租賃利率是使未來現金流入的現值等於初始投資時的折現率。根據準則,雖然租賃利率沒有錯誤,但使用這個正確的租賃利率來攤銷未實現融資收益,會導致租賃到期時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的賬面出現余額,即無法收回的初始直接費用。因此,筆者認為應采用公式1計算租賃隱含利率,並相應修改出租人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初始確認未實現融資收益時,應當分別對最低租賃付款額和無擔保余值進行折現;如果采用實際利率法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應采用租賃固有利率。融資租賃項下固定資產的未擔保余值減少時,應重新計算租賃利率,不追溯調整前期確認的融資收入。僅對未擔保余值減少的當期及以後期間,按照修正後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利率計算應確認的融資收益。按照重新計算的內含利率確認的融資收益小於按照原內含利率確認的融資收益,凈租金投資減少額大於原金額,因此凈租金投資余額到期金額小於原金額,差額為凈租金投資減少額,是因無擔保余值減少而應承擔的資產損失。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收回的,應當在原確認損失金額內轉回,並重新計算租賃利率。因此,應確認的融資收入是根據修訂後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利率計算的。增加期間不做調整,不需要重新計算租賃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