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返還原物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財產所有人要求無權占有財產的人返還財產的權利。
原物返還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權主張原物的權利人為權利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當是失去占有的所有人、其他財產權利的所有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占有人,無論他是否有占有的權利,他都應當按照占有的權利行使權利,而不是按照返還原物的權利行使權利。
(2)必須有他人無權占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是指沒有法律依據和法定事由的占有。壹般有兩種情況:壹是占有人從占有開始就沒有法律依據,比如占有人的占有是對他人的盜竊。第二,占有當初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後來根據它消滅了,比如租用別人的東西,過了約定的期限不歸還。
(3)相對人應為當前的無權占有人。所謂現在占有財產的人,是指仍然實際占有財產,但沒有正當權力來源的人。即使所有人因自己的行為而喪失了占有關系,在行為具有侵權行為的要件時,所有人也只能向人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能行使返還原物的權利。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範圍
民法理論界已經達成共識,所有權(包括所有權人授權使用人的權利,如租賃權)、地上權、典權、動產質權、留置權都可以適用,因為上述權利的內容都包括財產所有權人對標的物的占有,如果財產所有權人失去對標的物的占有,那麽就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解釋:產權人的財產被他人占有的,產權人有權要求返還原財產,使其回到產權人事實上的控制之下。
民法通則
第117條:侵占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第134條第1款也規定了以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返還財產。
第壹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