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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訂租賃合同,但在租賃期內,甲方拒絕出租給乙方,甲方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租期從2月份開始,妳簽合同,就認為合同已經成立,但是還沒有生效。

如果此時不租,就不是違約責任,而是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但壹般以實際損失為限。

可能的具體項目如下:

(1)訂立合同發生的費用,包括交通費、通訊費、考察費、餐飲住宿費等。

(2)準備履行或履行合同所發生的費用,如倉儲費、運費、保險費等。

(三)因主張合同無效或者可撤銷而產生的訴訟費用或者其他費用;

(4)上述費用的利息損失;

(5)因失去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機會而產生的間接損失。

中介費是訂立合同時指出的費用,但不是中介退款,而是房東還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