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規定,合理規劃租賃住房供應規模,將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鼓勵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建設租賃住房或者按規定將非住宅存量住房轉為租賃住房,明確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租賃住房和農村宅基地上的閑置住房可以依法出租。
條例的適用範圍明確為:本條例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城鎮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不適用本條例。同時,考慮到國家和北京市對保障性租賃房、有產權住房等有特殊規定。,補充條款中只作了過渡性規定。還明確禁止出租違法建築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