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股份制商業銀行。
銀監會的職能是:制定和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規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狀況,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並表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負責統壹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數據和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接管或推動重組已經或可能發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信用危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撤銷違法經營和管理不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相關行為人的賬戶;凍結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非法資金的司法機關的申請;禁止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非法經營活動;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銀監會是在微觀層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行為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