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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汽車之家?信息】?日前,我們從官網《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管理信息系統》獲悉,《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正式發布,新政給予“無車家庭”明顯高於個人普通指標和新能源指標額度的搖號中簽率,同時促進個人名下本市第二套及以上登記車輛有序退出。同時指出,調整指標的申請時間和分配頻率由65438+10月1至3月8日、8月1至6月8日由月度申請調整為年度集中申請。分配由壹年6次改為3次,其中新能源5月分配,普通指標6、12月分配。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見第二頁:

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加,有效緩解交通擁堵,降低能源消耗,減少環境汙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

規則二。本市對小客車實行數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制度。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合理確定。,根據小客車需求情況、道路交通狀況、停車泊位供給情況和環境承載能力,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控制目標。

規則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家庭和個人,通過搖號、積分排序、輪候等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車采用搖號配置,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采用輪候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采用積分排序配置。市直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營運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措施。公安、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人才工作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申請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的資格審查、信訪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通過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收集指標申請、公布審核結果、組織和公示指標分配。各區政府交通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在本轄區政府對外辦公大廳設立小客車指標對外辦公窗口,為申請人、家庭和個人提供指標申請、信息修改、公證等相關材料上傳、指標確認通知書打印、政策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五條?配額每年確定壹次。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配置在每年的5月26日,普通小客車指標配置在每年的6月26日和2月26日。指標配額不得跨年度分配。

第二章?配置指標的應用和審查

第六條?單位、家庭和個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分配指標:

(壹)提出申請,獲取申請代碼;

(二)申請資格被批準後,參與指標分配;

(三)取得分配指標的,可以取得分配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七條?公司申請分配指標的條件和數量按照以下規則之壹確定:

(1)在本市註冊的企業,持有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上壹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5萬元(含)以上,或新註冊企業當年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5萬元(含)以上,可申請當年1指標,每增加50萬元可增加申請1指標, 但每年申請指標數量上限不超過65438+,上限內,可以全部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普通小客車指標數量不超過6個;

(二)在本市註冊的制造企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上壹年度本市固定資產投資654.38+00萬元(含)以上的,可申請當年654.38+0指標,每增加2000萬元可增加654.38+0指標,但不得超過每年申請指標數的上限。上限以內,均可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普通小客車指標數量不超過6個。

(三)在本市註冊的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明,每年可申請1輛普通小客車和1輛新能源小客車。

第八條?符合下列規定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登記1配置指標:

(壹)家庭由主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組成,申請人總數不得少於2人;

(二)申請家庭應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的規定;

(三)其他家庭申請人限於主要家庭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嶽父母,並符合本細則第九條“本市戶籍個人”的規定;

(四)所有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均無本市戶籍小客車;

(五)離婚時,離婚10年內個人擁有前配偶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不得作為家庭申請人,2021 1之前離婚的除外。家庭主申請人代表家庭參與指標分配,並作為指標所有者。所有家庭申請人在主家庭申請人取得指標後十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分配指標。家庭申請分配指標過程中,家庭申請人不能同時以其他形式申請分配指標。所有家庭申請人必須聲明所提供的申請信息和材料真實有效,並承諾遵守上述規定。

第九條?戶籍在本市的個人,無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可申請登記1配置指標。戶籍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壹)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軍人和武警;

(3)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京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

(4)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

(5)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證》,近5年(含)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近5年(含)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申請人從申請當月的最後壹個月起,連續向本市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0個月,且當月不能破(如有破月,繳費後生效)。近五年(含)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申請人自申請年度上壹年度起在北京市連續繳納五年個人所得稅,且稅額大於零,當月可破,年度不可破,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如有破年度,補繳無效)。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按照個人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申請指標的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填寫申請表,在各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單位、家庭和個人申報信息經申報後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到指定網站或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壹條?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收集申請信息,並通過數據交換與審核部門核對申請信息。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和家庭申請人在本市的親屬關系;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在京港澳臺人員和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居留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的車輛信息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的行駛證信息;經信部負責審核企業固定資產投資信息;民政部門負責審核個人(含家庭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和配偶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地戶籍人員社會保險費繳納信息;稅務部門負責審核企業和非本地戶籍人員的稅務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本單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信息;人才工作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

各相關審核部門負責審核、復核指標等數據,並與乘用車指標控制管理信息系統對接;做好本部門小客車指標相關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6月1至3月8日、8月1至6月8日提交分配指標申請。對1、1至3月8日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將於3月9日匯總並送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應於4月8日前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4月23日前(15天內)提出復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在5月24日前反饋復核結果。

6月9日10至8月8日10期間提交的申請,指標管理機構匯總後送相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應在8月8日110前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各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查詢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6月23日115前提出復核申請,相應審核單位應在2月24日65438前反饋復核結果。申請家庭提供的家庭申請人信息全部通過審核的,視為該家庭通過家庭申請人個人資格審核。

第十三條申請復核未通過的申請人、家庭和個人不得再次申請復核。需要繼續申請指標的,應當重新申請。申請人、家庭和個人對審核部門作出的審核結果有異議,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復核的,視為放棄復核。需要繼續申請指標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三章?配置指示器的獲取和使用

第十四條個人搖號根據參加搖號的累計次數計算步數。截至2020年6月365438+2月31,累計步數不變,即6次(含)內未中獎的,步數為1;每參加6次抽獎,步數增加1,以此類推。持殘疾人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有效駕駛證(C5)的申請人,額外增加1個臺階。從2021,1,在之前步數的基礎上,每參與兩次抽獎,就增加1步數,以此類推。

第十五條家庭搖號根據每個家庭申請人的積分計算家庭總積分。家庭申請人積分由基礎積分和階梯(等待)積分組成。其中主家庭申請人基礎分2分,其他家庭申請人基礎分每人1分。家庭申請人已參加普通小客車指標搖號的,每1步按累計步數加1分;對於正在等待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按照其上次開始等待新能源小客車的時間,每滿壹年加1分,每滿壹年加1分,加上過去參與搖號獲得的步數;過去未參與搖號或等待的,不加分。

家庭申請每滿壹年,所有家庭申請人的積分分別增加1分。家庭申請人包括家庭主申請人配偶的,家庭總分按以下公式計算:總分= [(主申請人得分+配偶得分)×2+其他成員得分之和]×家庭世代數。家庭申請人不包括家庭主申請人配偶的,家庭總分按以下公式計算:總分=(主申請人得分之和+其他成員得分)×家庭代際數。家庭世代數是指家庭申請人有幾代,最多3代。

第十六條家庭申請人和個人申請人同池搖號。家庭總分和個人步數是家庭或個人的申請碼出現在抽獎池中的次數。應用代碼出現的次數越多,勝率越高,但只有壹次。

第十七條?扣除對公司的分配指標和小客車運營指標後,2021新能源小客車分配指標的60%先分配給家庭,2022年比例調整為70%,2023年及以後調整為80%,其余分配給個人。按照上述比例,分配給家庭後如有剩余指標,將分配給申請輪候的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的家庭,按照家庭總分從高到低進行分配,總分相同的家庭,按照家庭申請人在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中最早登記時間的順序進行分配。申請新能源配置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申請時間順序依次輪候。

第十八條?指標管理機構組織指標分配時,公證處應當依法當場公證,分配結果應當在指定網站公布。現場配置時間或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指數管理機構將提前向社會發布。

第十九條家庭搖號或積分排序入圍的,由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核對申請人的家庭關系。審核通過的,下發指標確認通知。部分家庭申請人親屬關系、婚姻狀況無法通過數據交換核實的,指標管理機構通過指定網站通知家庭申請人。家庭主申請人可以自願向本市公證處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證,經公證處依法審查不能查明親屬關系的,可以自願申請申報公證;但家庭成員婚姻狀況需要補充證明材料的,相關家庭申請人應當按照通知,先到民政部門指定的辦事窗口進行現場核實。公證書可在通知家庭主申請人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指定網站上傳或提交至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指標管理機構核實公證書後,出具指標確認通知書。逾期未提交公證書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條?單位、家庭和個人可在指定網站或電話查詢配置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自行下載打印或在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如公司未能取得分配指標有效編碼,申請有效期將保留至當年6月65438+2月31,並在申請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壹次分配指標,次年須再次提交分配指標申請。次年3月8日前提交申請並通過審核的,單位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輪候時間不變;次年3月8日前未提交申請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再保留等待時間。

家庭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有效期將保持到次年的3月8日。未獲得分配指標的,在申請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壹次指標分配。申請到期後,將再次審核家庭申請資格。在申請有效期內,因出生或死亡導致家庭申請人數增加或減少,但主要家庭申請人未發生變化的,應當變更申請;其他變更應重新應用。變更申請和重新申請將在下壹次指標配置時進行審查。審核通過後,重新計算家庭總分。

個人申請獲得批準後,申請有效期將保留至次年3月8日。未獲得分配指標的,在申請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壹次指標分配。申請有效期屆滿後,將再次審核個人申請資格。如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將與下壹次指標配置壹起審核。在申請有效期內重新申請並通過審核,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輪候時間不變;在申請有效期內未重新申請或審核不合格的,不預留輪候時間。單位、家庭和個人自願取消指標分配申請,其有效編碼從指標分配數據中刪除。家庭配置指標申請取消後,保留家庭申請人原個人搖號累計數,不保留原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輪候順序。

第二十壹條?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自取得指標確認通知書之日起12個月內辦理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視為放棄。指標所有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二手車銷售發票核驗、車輛捐贈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

稅務部門在受理車輛購置稅申報時,應首先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市場監管部門核實二手車發票、公證處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後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實現指標”印章。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註冊登記、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查驗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二手車銷售發票、車輛贈與憑證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四章?更新索引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售或報廢小客車後需要購買新小客車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可申請更新指標,更新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的證明文件。但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超過兩輛的,只能選擇其中壹輛獲得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在保留壹輛的基礎上,剩余車輛可以隨其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配偶、子女、父母登記,受讓人不需要指標證明。其中,配偶為受讓方的,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子女和父母作為受讓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本細則第九條條件的“戶籍在本市的個人”;

(二)與機動車登記所有人的親屬關系持續滿壹年。

依照前款規定,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受讓人可以通過指定網站申請車輛變更或者轉移登記,車輛登記所有人和受讓人確認意願後,視為提交申請成功。有關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壹條的職責分工,核對雙方的身份信息、親屬關系、婚姻狀況、在本市登記的載客汽車等信息。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和審核的時間、流程和規則,參照本規則第十二條執行。

無法通過數據交換核實親屬關系和婚姻狀況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指定網站通知申請人。相關申請人可以自願向本市公證處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證。公證機構依法仍無法查清親屬關系的,可以自願申請申報公證;但婚姻狀況需要補充證明材料的,相關申請人應當按照通知,先到民政部門指定的辦事窗口進行現場核實。公證書可在通知相關申請人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指定網站上傳或提交至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逾期未提交公證書的,視為放棄申請。

經審核合格後,車輛登記所有人和受讓人持驗證結果等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變更或轉移登記。辦理完畢後,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得申請更新指標。

第二十三條?2021、1起,需要申請更新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可在車輛過戶、註銷後,根據需要隨時提交更新指標申請,不再設置12個月的申請時限。65438+2020年2月31日之前,未在12月內申請並取得更新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報廢小客車銷售、轉移、註銷登記信息,對申請人的申請信息進行核對,審核合格後在指定網站發布更新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

第二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車輛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後未辦理註銷登記,且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官網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不受理更新指標申請。

第二十五條?車輛登記轉移和註銷完成後,原車輛登記所有人死亡或者單位註銷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無效,其他任何人不得申請更新指標。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時,擁有其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註銷登記的機動車的,應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前辦理報廢機動車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乘用車處於正常登記狀態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12個月後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機關車管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的,可在此後12個月內申請小客車指標。逾期未申請的,視為放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在申請指標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並承諾:被盜小客車被追回且已取得指標未使用的,可選擇放棄小客車指標或追回車輛;已使用指標購買車輛的,使用指標購買的車輛或已收回的車輛只能保留壹輛小客車。報廢小客車出售或報廢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持立案憑證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印客車被盜被搶狀態信息憑證,持信息憑證等相關材料到區政府設立的對外辦公窗口申請並簽訂承諾書。各區政府設立的駐外辦窗口將前款所述相關信息錄入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獲得小客車指標。

第二十九條?用普通小客車指標購買的新能源小客車,出售或報廢後可申請更新普通小客車指標。

第五章?監督和違反信托責任

第三十條?承擔申請信息核實和指標核對責任的相關部門,應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切實履行職責。對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檢查職責和辦理相關手續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和舉報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和使用指標的行為,以及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三十二條?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保證所提供的申請信息真實、準確,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因申報信息填報錯誤導致審核不通過的後果,由單位、家庭和個人自行承擔。對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申請小客車指標或申請指標相關公證,冒用他人名義騙取小客車指標,或偽造車輛報廢事實騙取小客車指標的,指標管理機構將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宣布非法取得的指標無效,三年內不受理單位和家庭申請人中有過錯的申請人或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已使用指標完成機動車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註銷機動車登記。對於嚴重違反承諾的行政機關,市經信局將負責將其納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偽造、變造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等涉嫌偽造證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供指標擁有者使用。對經公安、司法機關確認的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出借、出借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的行為,指標管理機構將宣布指標無效;已經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註銷車輛登記,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作廢。同時,三年內不受理申請人的指標申請。

●第六章?補充條款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中的下列術語具有下列含義:

(壹)客車,包括小型和微型客車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調控的車輛;

(二)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純電力驅動的小客車;

(三)營運客車,是指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具有“出租客運”、“出租客運”、“教練”性質的客車;

(4)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是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資格駕駛載客汽車的駕駛證。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登記所有人為個人的,其財產因繼承發生轉移的登記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夫妻雙方辦理車輛變更登記、離婚分析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時,婚姻關系已滿壹年且受讓方名下無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受讓方不需要指標證明。申請變更或轉移註冊時,參照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四、五款的規定執行。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導致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本市小客車轉移登記、從其他省(區、市)轉移到本市或者其他涉及車輛所有權轉移的情形時,需要提交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因繼承涉及乘用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壹款。因婚姻關系辦理乘用車轉移登記的,適用本條第二款。

個人在取得個人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後死亡的,或者單位在取得單位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後註銷的,未使用的指標確認通知無效。家庭主申請人在取得家庭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後死亡的,未使用的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不含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可由其他家庭申請人* * *與指定的家庭申請人共同使用。

因本市號牌小客車被市法院司法拍賣而發生權屬轉移的,競買人須符合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拍賣成功後,買受人憑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指標管理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原車主無法獲得更新後的指標。

二手車流通涉及的乘用車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lt《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自2021 1 1起施行。《& lt《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7修訂)》(京交發〔2017〕332號)同時廢止。(圖片/來源:北京晚報/官網,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編譯/汽車之家?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