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
(1)房產證(復印件)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杜委員房屋使用證;
(2)個人身份證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請。除上述文件外,托管人還應提交產權人委托的委托證明;
(4) * *有房屋出租的,除(1)、(2)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提交其他* * *同意證明。
2.租戶
(1)承租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
(2)承租人為境外人員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承租人為境外單位的,提交國家安全局批準的相關文件;
(3)承租人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相關單位或者組織的有效證明;
二、辦理房屋租賃證的具體操作程序:
(1)出租人或承租方提供上述相關證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地產市場申請領取房屋租賃合同;
(2)租賃雙方逐項填寫房屋租賃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發給申請人;
(3)區房地產市場派員實地查看評估租賃房屋;
(4)出具《房屋租賃證》;
(5)出租屋和承租人各交0.5‰的交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