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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指南

壹、業務概述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管的首要環節,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基本信息和生產經營項目進行登記管理的壹項基本制度,是納稅人已納入稅務機關監督管理的證明。法律、法規規定有應稅所得、應稅財產或者應稅行為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農村攤販外,也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負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十壹、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11號)。

《關於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系統的通知》(遼地稅發[2010]24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稅務登記表2份。

《房屋、土地、車船登記表》2份。

納稅人賬戶登記表壹式兩份。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的信息。

(壹)新企業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復印件2份)。

4.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原件及復印件(2份)。

5.投資者為法人股的,提供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各2份)。

6.房產和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出租房屋提供租賃合同,免費使用提供免費使用證明和產權證)(1份)。

7.外經貿委批準證書和批準文件(各2份)-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新稅務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個人獨資企業第4、5項不提供;個人合夥企業需提供合夥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新設分支機構的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負責人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2份)。

4.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5.總公司國地稅登記證復印件(1份各壹份)。

6.總公司不在分公司的,提供總公司章程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2份)。

7.總行批準開設分行的文件或相關決議(2份)

8.房產和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出租房屋提供租賃合同,免費使用提供免費使用證明和產權證)(1份)。

(三)其他單位新辦稅務登記。

1.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復印件2份)。

4、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2份)。

5.相關合同、章程或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2份)。

6.投資方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資金來源證明(1份)(投資方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兩份)。

7.房產和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出租房屋提供租賃合同,免費使用提供免費使用證明和產權證)(1份)。

(4)新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2份)。

2、負責人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2份)。

3.房產和土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提供房產證、土地證或購房合同,出租房屋提供租賃合同,免費使用提供免費使用證明和產權證)(1份)。

動詞 (verb的縮寫)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壹)領取營業執照(含臨時營業執照)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領取臨時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應當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四)有獨立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租賃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工程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農村攤販以外的其他納稅人,應當自納稅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開具扣繳稅款登記證)。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齊全,填寫內容準確,手續齊全,無違法問題,符合當場條件。

納稅人提交的文件、資料有明顯疑問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入下壹環節。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稅務登記證。

七。處理流程和要求

(1)驗收

受理方式分為辦稅服務廳受理和國地稅聯合稅務登記窗口受理兩種。

1,辦稅服務廳受理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受理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按照設立登記的類型填寫稅務登記表,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後報送稅務機關,並附相關證件、資料。

稅務登記表可由登記受理崗根據提交的數據錄入系統打印,然後提交納稅人簽字確認。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交相關證件、資料後,登記管理崗負責核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交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提供的內容和證件、資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並壹次性告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如果資料齊全,查看申請設立登記的時間是否逾期。逾期的,在設立登記完成後轉到【行政處罰】模塊。

(3)在征管系統中錄入稅務登記表內容及所附相關資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主管稅務機關,並根據證件適用範圍開具相關證件。

(4)登記信息傳遞到登記管理崗後,登記管理崗根據納稅人基本情況補充登記信息,審核後保存,生成積壓後完成登記。

2.在國家和地方稅務聯合登記大廳登記

聯合註冊受理流程完成後,註冊信息會傳遞到註冊受理崗,註冊受理崗會根據企業基本情況補充註冊信息,審核後保存,並生成待辦事項。

(2)登記、印刷和審計

1.確認不壹致的信息並更正。稅務登記部門享受的信息不壹致的,按正確信息錄入,並按部門生成差異清單。

2.保存設立登記。

3.打印稅務登記證(或扣繳登記證)。

4.審查和確認設立登記。在審核確認設立登記前,應確認各字段的邏輯關系和關聯關系(第三方信息),補充錄入個性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