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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

公共租賃住房、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住宅、工商用房、辦公用房、倉庫等場所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入房屋租賃管理:

(壹)以聯營、承包等名義提供非住宅房屋給他人使用的。,並在不承擔操作風險的情況下獲得固定收益或分享收益;

(二)將非住宅房屋劃分為隔間、櫃臺、攤位等。供他人使用,而使用者支付大概的價格。第五條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為市住房保障局,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繞城高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委托銀川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機構實施。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由所在縣(市)負責房產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社區事務代理機構負責社區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受委托的社區事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鼓勵社區事務機構開展集中房屋租賃活動。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住房租賃者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公安機關負責本市非戶籍承租人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住房租賃者的就業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第二章租賃管理第六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和證件,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1)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使用證或其他房屋使用證等有效證件;

(2)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租賃當事人和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證明。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變更、延期或者註銷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第七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租賃登記資料之日起三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發給房屋租賃登記證。第八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租賃房屋的位置、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內容。第九條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當事人的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的號碼或姓名及地址;

(二)房屋權屬證書的編號、位置、面積、裝飾、設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物業費、取暖費、水費、電費、燃氣費等費用的數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裝修協議;

(八)轉租協議;

(九)合同終止的條件;

(十)房屋被征收或拆遷時的處理措施;

(十壹)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的有關規定;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第十條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經紀機構應當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經紀機構應當定期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報告租賃信息。第十壹條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並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