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做了兩件事。
第壹,提供壹份相對優質完整的店鋪租賃合同,解決起草此類合同需要考慮太多細節的問題。
第二,整合此類合同的風險點,以供參考。最後,合同評審的根本工作方法是識別壹類合同的首要風險點,然後根據其重要性逐壹檢查,以保證合同的評審效果。
考慮到租賃合同主要分為出租方和承租方,合同壹般由出租方提供,這裏從店鋪承租方的角度出發,列出常見的風險點。
1,產權,這是可以出租的房子嗎?
房子的用途和土地的用途,要保證房子的類型是商業的,土地用途是對是錯,才可以作為商鋪出租,否則會面臨不處罰經營許可和違規使用房屋的風險。
明確房屋所有權人,確保租賃合同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他所有權人簽訂。如果是業主出租的,要求核實房產證原件,保留復印件。
2.做陳述,保證那些重要或困難的事情。
在合同中要求出租方承諾產權完好(無任何約束),租賃期內不存在影響正常運營的拆遷、嚴重裝修或市政改造,消防檢查全部合格,市政設施能夠滿足運營需要。
承租人很難了解該房產的外部潛在風險,包括:抵押、司法限制(如查封)、市政建設(封路、改造、拆遷等)。)、消防檢查、工商登記是否受限等。
3.工商註冊能辦完嗎?
如承租人需要與店鋪辦理工商登記,約定由出租人協助承租人辦理工商登記、消防檢查等審批請求手續(出租人將保證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不存在工商登記被綁定的情況,如辦理前次登記結束變更、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司法約束等。).
4.是否轉租及轉讓費。
如果最後的租賃合同中沒有轉租條款(實際上租賃合同壹般都要求不允許轉租),那麽單獨轉租是無效的,業主可以隨時收回商鋪,最後壹家收完錢很可能“跑了和尚跑了廟”。
如果壹定要轉租,壹定要和轉讓方和業主簽訂三方協議。
所以如果是轉租,要和轉讓方和業主簽訂三方協議,明確轉讓費由誰來出,並且盡可能簽訂較長的租賃期限,千萬不要只簽壹年,然後約定到期優先續租;合同中明確,因承租人以外的原因解除合同的,轉讓費退還承租人,也可以考慮按份額返還轉讓費。
5、裝修,裝修免租,到期如何處理。
租商鋪的時候,往往會有免租期。首先是承租人需要進行裝修,實際操作中無法工作經營。這種情況下,約定不出租。但是免租期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概念,應該明確規定。
還有,如果需要裝修,合同到期,承租人的裝修是打折還是拆,還是歸出租人所有?如果是打折,怎麽打折?應該有明確的約定。
在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責任中,違約金往往等同於定金或保證金,數額不高,往往小於裝修損失。所以如果有裝修,違約的情況下應該約定裝修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