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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廠印刷書籍的稅率是多少?

印刷企業利用印刷技術將文字、圖畫、線條的手稿制作成書籍、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印刷的紙張、稿件的手續費,按“加工”項目按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產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用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

(壹)銷售商品,月銷售額5000萬至2萬元;

(二)銷售應稅服務,月銷售額5000萬元至2萬元;

(3)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在收到銷售貨款或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據之日,根據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具體如下:

(壹)以直接支付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以收到銷售款或取得主張銷售款的證據的日期為準。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賒銷或者分期付款銷售商品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沒有書面合同的,以交貨日期為準。

(4)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為發出貨物的當天,但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生產銷售完畢,為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寄售單和貨款的,為寄售貨物發出180天。

(六)應稅勞務的銷售,是指提供勞務並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銷售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貨物,視同銷售,為貨物轉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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