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總承包合同的法定條件:
1.由於不可抗力,未能完成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壹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阻止、不能約束的事情,壹般指地震、臺風等。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此類事情,造成房屋損失。
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比如賣方不想賣房,明確告訴買方房子不賣,買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3.壹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法制快報》提醒,比如賣方半年或壹年未辦理過戶手續,導致買方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4.壹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
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