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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

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案件中,壹旦涉及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落實“人頭”安置房,往往會遇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被認定的情況。這涉及到農民朋友的根本權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認定的標準。

周先生是J省C市某區壹個村莊390多名無地村民中的壹員。從1981到1996 65438+2月31,他們響應村裏的號召,陸續搬進村裏。開墾土地,改造貧瘠的沙漠土地,出錢出力,修路建校,繳納相應的稅費,已經履行了村民的相關義務。

經村批準,將轄區內派出所戶籍登記為本村常住農業人口。其在原籍的承包地也被收回,失去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但上述村民的戶籍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未得到確認,也沒有像其他村民壹樣分到承包地,沒有獲得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因此沒有享受到村民待遇。

向村裏請求,向有關行政機關請求,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向當地法院起訴,都被駁回,理由是這是政策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筆者認為,平等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重要特征,同村不同權是不對的。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行政村登記居住,生存保障和就業渠道依賴集體土地的公民。

根據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只有在壹種情況下,即國家提供完備的社會保障或根據國家規定,才不應該被認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註意是“不適合”,不是“不”。

實踐中,承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四種情況:

第壹種是基於戶口理論。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第4號行政裁定書指出,公民必須有且僅有壹個戶籍,具有地域性和家庭成員屬性,應當作為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要標準。

二是村民的理論。壹般指長期居住在村莊的事實。

三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四是宅基地上住房理論。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應當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生產生活狀況、戶籍狀況和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認定相關權利主體。

重要的是要考慮當事人是否獲得了其他替代性的基本生活保障,並認真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章程、村規民約、決議、決定不得同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且地方法規對此基本都有規定。

《吉林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考核條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規範程序、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集體積累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全面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權工作,解決成員邊界不清問題。

成員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的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害少數人的權益。上述規定有三個原則。壹是戶籍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二是承包關系中是否存在農村土地。三是對集體積累的貢獻,可以理解為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從司法判例來看,核心是看這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壹直保持著農民的身份,以種地為生;是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律所申請第2853號判決的要點是: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妳是否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否享有相應的權益,除了戶籍條件外,還要看妳是否履行了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要求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行政裁定第13764號:2018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則和程序,由法律、法規規定”。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授權行政機關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政裁定第427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2020年修訂為第二十二條)。其中規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屬於人民法院審理農村承包地征地補償分配糾紛時審查確定的內容。集體經濟組織壹方當事人對原告的成員資格提出異議後,人民法院有權在具體案件中根據證據審查確定原告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判斷原告的實體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上述司法案例表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是壹項法律權利,是壹個法律問題,而不僅僅是壹個政策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行政裁定第5157號確定,村規民約不得剝奪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權利。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需要經人民法院認定後確認。從上述規定和判例可以看出,上述村民可以確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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